3.1 语言功能
语言有三种主要的功能(用法):
①信息(逻辑)性的:旨在表达信息,这是推理时主要关注的语言功能;
②表达性的:没有表达信息的目的,但有的也有信息内容,如态度或信念;
真棒!
令我震惊的唯有东方大地,玫瑰红城见证了整个历史。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佳期未至,结局寓于起始。(有信息内容)
③指令性的:旨在引导或命令,可能有信息要素;
小心驾驶,墓地里到处都是曾经有通行权的守法公民。
此外不甚普遍的还有:
④礼节性语言:结合了表达和其他功能,如“你好”;
⑤述行语言:这类语词在被言说或写出时,就已履行了它所宣称的功能(“所言即所为”),如“祝贺你……”“我接受你的建议……”“我答应你……”。
上述语言的不同用法是通过不同的语法形式达到的。语言的语法形式本质上有四种:陈述句、感叹句、祈使句或疑问句。但是功能和形式之间没有严格的联系,反问句也可以断定前提,疑问句也可以表达态度(“你什么意思?”),陈述句也能起到指令功能(“要迟到了。”)。这是由语言的不精确性与其用法的多变性导致的。因此,要确定一个句子的真正功能,语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信息性的语言功能中,应当区分句子所构成的事实和关于说话者的事实。除了可能为真的陈述本身外,句子同时也是做出断言的人持有该信念的证据。
多种语言功能的结合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合适,其中的冲突甚至会产生令人不安的争议。
对语言的灵活性保持敏感,辨别给定情境中语言的不同功用,都是逻辑分析的必要先行步骤。
3.2 情感语言、中性语言和论争
用于传达信念的语词可能是中立和精确的,但却可能会(纯粹偶然地或精心设计地)影响听者的情绪。通常由某些语词引起的负面态度导致了委婉语的出现及其对相应传统语词的替代,即以温和的词汇表达冷峻的现实。
涉及人类生殖和排泄的医学词汇是中立且无侮辱意味的,但它们的粗话同义词却使人不快。因为此类脏话有明显区别于其字面意义、让人无法接受的情感意义。
带情感色彩的语言在某些情境中是合适的(如诗歌),但在其他场合则非常不适当(如调查问卷)。情感语言将削弱报道的客观性,产生偏见色彩。然而,有时候避免某些情感内容几乎是不可能的。在逻辑上,我们一般追求的是尽可能没有被情感意义扭曲的语言,即中立性的语言。
防御语言诡计的最好方式就是理清我们所面对语言的真正用法,防备那些用语言颠倒黑白的人。
论争可能是关于信念的或关于态度的,分别是事实上的和情感上的歧见。这二者的不确定性及其可能带来的混淆,可能因为论争中所使用语言有大相径庭的情感意义而起。许多情况下,对事件或可能结果之态度上的论争源于对相关事实信念上的歧见。
解决论争非常重要的一点即明确论争的真正问题所在,若在于事实则需客观地确定它们,若在于情感则仅就事实达成一致不足以解决。只有确认论争的真正本质,明确论争双方所用语言的不同功能后才可能解决歧见。
3.3 论争和含混性
论争可分为三种:
①明显的实质论争:论争双方的歧见可能在态度上,也可能在信念上;
A支持扬基队,B支持红袜队。(态度上)
C认为迈阿密在里约热内卢南部,D不这么认为。(信念上)
②纯粹的言辞之争:所用的词项可能有多个意思(即它们可能是含混的),不存在实质的歧见,通过统一对某些词汇或短语的理解就能解决;
(然而如果在形而上的层面考量“声音”,似乎也可认为是信念的实质论争,下述两种对“声音”的理解实际上是不同的信念,类似的还有“自由意志”;而且“理解”本身就可包含关于词项的事实:“红是红”和“红是绿”是哪种论争?)
一棵树在荒野中倒下,没有任何人听到它,F认为这棵树没有发出任何声音,G认为它发出了声音。
如果声音是人类听觉的结果,F和G都会同意这棵树没有发出声音。
如果声音仅来自空气的震动,F和G都会同意这棵树发出了声音。
③表面上是言辞的但实际上是实质的:这种论争更为复杂,其中包括对词项用法的误解,但将言辞的误解澄清之后,仍然存在超出语词含义的歧见。
对有露骨性活动镜头的影片是否应该作为“色情作品”来处理?J认为它的露骨使它成了邪恶的色情作品;K则坚持,考虑到其细腻的情感和美学价值,它是真正的艺术而非色情作品。
“色情作品”一词的字面意义是含混的,但充分澄清这一点仍不能解决所有分歧。(言辞歧见)
“色情作品”一词的情感意义是负面的,他们对这一词语的使用标准也有分歧。(实质歧见)
如果在交流中面对论争,我们必须首先追问其中是否存在可以通过澄清多种意义而消除的含混性。如果有,我们必须追问是否消除这一问题就能解决论争。如果能,该论争就是纯粹言辞上的。如果不能,该论争就是以纯粹言辞论争面貌出现的实质论争。
3.4 定义及其用途
定义总是对符号(如“椅子”一词)而非对象(如椅子本身)的定义,只有符号具有定义能够说明的意义。
被定义的符号称为被定义项(definiendum);用来说明被定义项的符号或符号串称为定义项(definiens),它不是被定义项的意义而是与被定义项意义相同的符号或一组符号。
基于被使用的方式(主要功能),定义可分为五种:①规定定义,②词典定义,③精确定义,④理论定义,⑤说服定义。有的定义具有不止一种功能,如规定与说服合并、词典与精确合并等,语境在此也很关键。
A.规定定义
规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又称名义(nominal)定义,是将意义指派给某符号的定义,或规定老的词项在新的语境中的意义的定义。例如,将10²¹命名为泽它,10²⁴命名为尧它。
规定定义既非真也非假。被定义项在此前不具有那种意义,这种意义是定义的结果而非定义所断定的事实,因此其定义过程不能被看做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具有相同意义的陈述或报道。规定定义应被视为以被定义项意指定义项的建议、方案、请求或指令,因而可能被拒绝,在这种意义下它是指令性的而非信息性的。
引入规定定义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保密、使表达更为经济。
科学中,有些规定定义的引入是为了避免熟悉词项之情感牵连对研究者的干扰,例如,在现代心理学中,斯皮尔曼的“g因子”旨在传达与“智力”相同的描述意义,但不具有它的任何情感意义。引入引人注目的新词项也可以给研究增添兴致和情趣,如以“黑洞”替换“引力完全崩溃的星体”,(默里·盖尔曼)以“夸克”命名一种亚原子粒子。皮尔士将自己的哲学称为实用主义(pragmatism),声称这个词丑陋得没有人愿意盗用它。
B.词典定义
词典定义(lexical definition)是报告被定义项已经具有的意义的定义,目的是解释词项的固定用法或消除歧义。由于活语言的变动性,词典定义可能真实或虚假地描述了实际用法,因而或真或假。例如,"bird(鸟)"意指有羽毛的温血脊椎动物的定义为真,而指两足哺乳动物的定义为假。语词使用中的错误就是对这些词的用法的错误报道。
词典定义的被定义项的确有一个先在的和独立的意义,这与规定定义有重要不同。定义是规定定义或是词典定义与被定义项是否指称某个“真实的”或存在的事物无关。
词汇的用法是统计问题,不可避免地要服从统计变化。定义报道的意义仅仅是被某些学术贵族接受但可能过时的意义。词典定义不能忽视某种语言的大量使用者对词项的使用方式。词典编纂者眼中的词语的“最好”用法,是由符合这一用法的杰出作家或说者的数量衡量的。好的词典应指明“陈旧(过时)的”和“口头(俚语)的”词项意义。
C.精确定义
精确定义(precising definition)是用于消除歧义或模糊性的定义。如果一个词项具有多个不同意义,且在特定语境中要表述的意义并不清楚,那么这个词项在该语境中是歧义的。如果存在临界状况(词项意义的边缘地带),但不能确定词项是否适用该状况,那么该词项是模糊的,所有词项都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一个词项或短语可以既是歧义的又是模糊的,如“诽谤”和“言论自由”。
科学中度量单位的模糊性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其精确化,如以“光在299792458分之一秒内穿过的距离”代替“地球的一极到赤道距离的一千万分之一”和一根铂铱合金制金属条上的一对印痕作为“米”的定义,以及“马力”的精确定义,是极为重要的。对商业而言,术语的精确定义对厂商确认生产标准是有必要的。法律条文也是如此,立法机关常为新法律做一个称作“定义”的前言部分。
精确定义不同于规定定义之处在于被定义项不是新词语,其用法虽模糊却是固定的。因此,精确定义的制定者必须尽可能保持固定用法,使已经为人所知的词项更加精确;同时,为减少被定义项的模糊性,必须超出这一固定用法,具体的超出方式可能完全是规定定义的问题(如“米”的精确定义,此单位原本不具有这一意义)。法律界在提供规定定义以超出固定用法后,通常还会为引入的限制条件给出理由。
D.理论定义
在科学和哲学中,定义通常是某些理论的摘要或概括。
理论定义(theoretical definition)是旨在追求对相关理论的全面把握,既能容纳老发现又能容纳新发现,同时还能对整个系统保持一个完全明确和一致说明的定义。例如,“行星”最初定义为在环绕太阳的轨道上运行的天体,但随着许多大于木星、形状奇特的天体被发现环绕太阳运行,有必要为适应相关理论而修正“行星”的定义;哲学方面,柏拉图的“正义”、斯宾诺莎的“自由”与“束缚”的定义并非旨在审查词的使用或排除模棱两可,而是描述的需要。
理论定义是我们对某领域全面了解的产物。“权利”、“民主”等词的理论定义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
E.说服定义
说服定义(persuasive definition)是旨在通过影响态度或激发情感以解决争论的定义,其中具有明显的情感语言的操作意图。
3.5 定义的结构:外延和内涵
定义表明词项的意义(meaning),词项的意义又有不同的含义(sense)。含义的不同表明了定义的分类和理解不仅能基于其用法(见3.4)达到,还能通过定义的结构即建立方式达到。
普遍词项(类词项)是可以运用于多个对象的类(class)的词项,如“行星”。普遍词项的外延由它正确适用的对象构成,外延意义(指谓意义)是构成词项外延的对象的汇集。普遍词项的内涵是其指谓的所有对象且仅那些对象共有的属性集,内涵意义设定了决定任一对象是否属于该词项外延的标准。定义对普遍词项的处理方式有以上两种,它们各有利弊。
每个普遍词项都既有一个内涵意义又有一个外延意义,内涵决定其外延,但外延不决定其内涵,如“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词项可能内涵不同而外延相同,但不可能外延不同而内涵相同。为词项的内涵添加性质时,称其内涵增加了。同时,其外延的变化是非递增的。也就是说,如果外延变化,那么它们将沿着内涵的反向变化。
有些词项的外延是空的,其所指属性的对象不存在,如神话中的怪物。“上帝”一词存在内涵,因而不是无意义的,但不能得出:一个具有内涵的词项,其内涵一定指谓一个存在物。意义与所指(referent)是不同的,许多有内涵的词项都不存在所指,没有外延,但它们却是很有价值的。
A.外延和指称性定义
指称性定义,即指认或描述被定义的词项所指称的对象,采用的方法是指出被定义的术语的外延,其中最明显的方法是指出词项所指称的对象。该方法非常有效,却有严重的局限。
完全列举出一个类中的所有对象通常是不可能的,即使能,由此得出的外延定义也不能使它与另一个指谓同样对象的词项区分开来,因为内涵不同的词项可以有相同的外延。指称性定义常被限制在对所指对象的部分列举,使得普遍词项的意义仍非常不确定。我们可能将元素分组后列举组名来克服这一问题,即通过子类定义以做到完全列举,但这并未充分地刻画词项意义。
任何给定对象都具有许多性质而被包括在许多普遍词项的外延中,因而通过部分列举不能在具有不同外延的词项之间做出区分。
指称性定义还可以通过指着被定义的对象来定义,称为实指定义或示范定义,如在提出“X这个词意指这个”时伴随着用手指指向X这一物体的姿势。实指定义除前面提到的局限性外,也有自身的特殊局限性:姿势受到地域的局限,且有不可避免的歧义。这种歧义有时可通过给定义项增加描述性短语而解决,其结果称为准实指定义,但这假设了人们对所附加短语的事先理解,使实指定义的宗旨难以达到。实指定义被某些人视为“基本”或“原初”定义,意即我们最初都是凭借这种方式理解词项意义的。但事实上我们对语言的最初学习是通过观察和模仿而非定义。此外,所有实指定义都无法定义没有外延的词项。
显然,内涵是定义真正的关键。
B.内涵和内涵定义
“内涵(intention)”一词有时被“含意(connotation)”取代,内涵定义(intentional definition)即connotative definition。但日常英语中connotation指其全部意义,除信息性意义外还包括情感上的意义和描述性意义,这二者并非我们关注的。
内涵有三种不同含义。主观内涵是某人认为词项指谓对象所具有的属性集,因人而异,对同一个人也因时而异,无法达到定义的目的,是私人解释而非公共意义。客观内涵是词项外延的所有对象共有的属性全集,但没有人能具有对属性的全知,因而客观内涵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共意义的解释。
词项之所以具有稳定的意义,是因为我们同意在决定对象是否属于某词项外延时使用同样的标准,这种标准通过规约确定,称为规约内涵,它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就定义之目的而言,这是内涵最重要的含义,它既是公共的,也不为使用它而要求全知。实际上,“内涵”一词通常指规约内涵。
用内涵定义语词的常用方法有如下几种。
同义定义是提供另一个意义已经被理解的词(称为同义词),且它与被定义的词具有相同的意义。人们学习外语词汇要依赖同义定义。它容易、方便且实用,但有很大局限性。很多词汇没有真正的同义词,因而同义定义常不够完全精确并引人误解,语言之间的翻译通常无法忠于原本,意大利谚语“翻译者就是篡改者”就基于这种认识。更严重的局限是:当寻求定义的词表示的概念完全是外来的和令人费解的,那么其任何简单的同义词都将像它一样令人费解,因此同义词在寻求理论定义或精确定义时不可能满足要求。
操作定义是通过把被定义项与一组可描述的动作或操作联系在一起来解释语词的内涵,就是指这个词项被正确地运用到某个给定场合,当且仅当在那个场合中特有的操作行为会产生特有结果。操作定义中仅仅涉及公共的可重复的操作。长度、空间、时间、感觉和心灵(通过行为或心理学的观察)等可采用这种定义方式。
属加种差定义是适用范围最广、最常用的词项定义方法,是对普遍词项的内涵最重要的一种使用,详见3.6。
3.6 属加种差定义
属性通常具有复杂性和可分析性,可用于定义类。具有多个元素的类可将其元素分为子类;其中的类是属,而子类是种,属和种在逻辑学中是相对术语,区别于生物学中的严格术语。给定属的所有元素都有某些共同特征,而其种(子类)的所有元素都有更进一步的、不为任何其他子类的元素所共享的共同属性,使不同的种区分开来,这种属性称为种差。
属加种差定义包含两步:①找出包括被定义种的属;②找出将被定义种的元素与该属其他所有种的元素区分开来的种差。例:“质数”是仅能为它自己或1整除(种差)的大于1的自然数(属)。
属加种差定义非常有用,但有两种局限性。首先,这种方法仅适用于暗含复杂属性的词汇,而不适用于简单得不可再分析的属性,但这种属性是否存在尚无定论。其次,表达“大全(universal)”性质的词汇不能如此定义,如存在、本体、存在物、客体、物质和性质等指称形而上学的最终范畴的词汇,大全类(universal class)是最高的类,或称最高的属。但从实际运用角度看这些局限性不很重要。
对属加种差定义的评价,特别是用于词典定义时,运用的五条规则如下。
定义应当揭示种的本质属性。客观内涵中的部分性质不宜作为定义,定义应表明被定义项的规约内涵。规约内涵不必是事物的形状、质地等内部特征,而可能与事物的起源(斯特拉迪瓦里小提琴)、用法(鞋子)或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参议员)有关。不能排他性地定义词汇。
定义不能循环。定义中不能包含被定义项本身、被定义项的同义词或反义词。若人们可以理解同义词或反义词,则只需使用同义定义而无需使用属加种差定义;若不能理解,则定义不能达到解释的目的。
定义既不能过宽又不能过窄。这一规则容易理解但难以做到,但若完全遵守第一条规则则本规则也得到遵守,因为词项的规约内涵既不过宽也不过窄。
定义不能用歧义的、晦涩的或比喻的语言来表述。晦涩是相对的,但把晦涩语言用在非技术性定义问题上,用更加不清的东西解释未知事物,往往徒劳无功;比喻性语言能表达对被定义项的“情感”,但不能给出清楚解释。
定义在可以用肯定定义的地方就不应当用否定定义。定义需指出被定义项有的属性而不是没有的属性,但有的词项本质上的意义是否定的,此时要求否定定义:首先肯定地提出属,再通过排除属中所有其他的种而给出那个种的否定特征。有时肯定定义与否定定义同样有用,但前者可能更好地揭示种的本质属性。
孤儿:没有父母的孩子;秃头:头上没有头发的状态
酒鬼:饮酒过度的人(肯定)/饮酒没有节制的人(否定)
不等边三角形:有不等长的边的三角形(肯定,更接近本质属性)/既不等边也不等腰的三角形(否定)
内涵性定义,尤其是属加种差定义,能帮助消除歧义性、减少模糊性、给出理论的解释,甚至影响态度,通常还被用来增加或丰富其接收者的词汇量。就大多数目的来说,内涵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优于外延定义,而内涵定义中属加种差定义通常最有效力也最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