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一个人或尊重一个人,就是以一种高于这个人被利用时所得到的对待方式,来对待他
当你把一个人当做是与你同样的个体,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经历,自己的三观性格,自己的情绪,自己的尊严与底线,自己选择的自由,拒绝的权利,也有遇见突发情况的时候,有自己的在意与不得已……而不是你为了追求某一个目的的工具或者获取资源的移动数据库,不是你释放情绪的垃圾桶,不是你抓来顶包的替罪羊……这个时候的互动,就是一个独立个体对独立个体的交流,平等,温和,互相尊重,最终的结果,一定会是一个没有期待,没有失望,没有埋怨的结果。
期待遇见交往和谐,灵魂相吸的人
康德认为,我们日常所认为的市场自由或消费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它仅仅满足我们事先并没有选择的各种欲望。
自由在于不受胁迫,不被局限,如果我们有欲望,我们的选择是为了填补自己的缺陷和欲望,那他就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应该建立在绝对理性,没有对结果的渴求和期待,只是认为他是正当的,应该做的,而不是需要做的
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对于确立道德而言毫无贡献,因为使一个人幸福不同于使他变好;使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变得审慎明智,不同于使他更有德性”。
幸福与变好是互相可能携带的副产品,审慎明治和德性也可以相互影响。但是一个人变得更加的理性,如果只是为了做出更好的选择,导向更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一个人的幸福在于欲望的被满足,在于自己高于别人的优越感,在于被特殊对待的不可一世与自傲,并不意味着这是真正的可以持续的不受客观条件约束的幸福,不是个人品性的变好。变好与有德性,应该是有一种超脱俗世的,自己给自己内心的安然,不会随外物的多一分少一分而有所增减,不管别人说什么话,做什么事,他们的感受和行动始终是那样
康德并不是说我们总是能够理性地行动或自主地选择。有时候我们可以,而有时候却不能。他的意思是我们有理性的能力和自由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人类所共有的。
康德认为,理性可以是最高统治者,至少在某些时候如此。当理性掌管我们的意志时,我们就不受欲望的驱动去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我们的理性能力与自由能力密切相关,这些能力合起来让我们变得独特,并将我们与动物性存在区分开来;它们使我们不仅仅是欲望的存在。
摆脱欲望,不只是做出有益的事情,更可以做出暂时甚至长远来看不利于自己,或者对自己没有什么用处,但是仍然坚持做的,是人与动物的区别。我们的选择出正确处理性,而不是对于某种利益与欲望的追求。
虽然我们做出的选择并不一定都是对的,但是他的动机相对正当,只是眼界,资源和方法的科学合理与否
当我们真正的自由,不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为弥补自己的缺陷与达成什么,而是你单纯判断这件事的正确与正当与否,去自由的选择方向行动的时候,理性也将为我们摆脱个人七情六欲的束缚,与社会熏陶给我们的思想态度
自由的发展需要理性帮助,而理性可以帮我们在自己不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相较而言最自由的决定
自由地行动并不是为给定的目的选择最佳的方式,而是选择目的本身—这是一种人类可以做出,而台球(以及大多数动物)却不能做出的选择。 当我们他律地行动时,我们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目的去行动,我们是自己所追求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而非目的的设定者。
康德的意志自由观念与此截然对立。当我们自律地行动—也即根据我们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时—我们做某事是为了这件事本身,它自己就是目的。我们不再是那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自律地行动”这一能力,赋予了人类以特殊的尊严,它标示了人和物之间的区别。
他律是将自己作为工具去追求一个结果,自律是将自己作为目的,最终都将导向自己
通过他律导致的行动,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我可能会埋怨,会遗憾,会失望,因为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判断标准是任务的完成情况
通过自律导向的行动,不管怎么样,我对自己都是满足的,因为最终他都将指向自己,而我也一定会正成为自己,达到自己。只要最终我拥有自己,我对自己做的一切改造,本质上仍然还是我自己。
根据康德的理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由随之而来的结果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构成。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情是对的去做这件事,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去做它。 这可能意味着,只有没有感觉的人才能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我认为这并不是康德的本意。
如果这个男孩说实话的唯一理由就是避免感到罪恶,或避免万一他的错误被发现后而导致的坏名声,那么,他说实话这一行为就缺乏道德价值。然而,如果他说实话的原因是他知道这是正当之事,那么,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不管那可能与之相随的快乐或满足。只要他是出于正当的理由而做了正当的事情,那么,对这件事情的良好感觉,就并没有抵消它的道德价值。
如果我们帮助别人,是因为我们觉得自己为社会贡献价值,我们是为了这种社会责任感带来的满足而去做的,那他也是不道德的。只有当我们觉得她是对的,去做她时才是道德的,而做事中得到的良好感觉不属于理性与自由方面考虑的范畴,她没有标准答案,存在个体偏差
但是这里我的疑问是,判断一件事情,为什么是对的?不也是根据社会对他的评价和社会价值观的倡导而形成的道德标准吗?无数前人告诉我们,做这件事和做那件事相比,虽然甲事可能看起来没有乙事那么诱人,但是最后你会收益更多,获得更多的名声或者更多的快乐,甚至留芳百世,这些不都是利益导向吗?“好”这个标准他不也是由人类情感和生活状态所共同塑造的吗
义务与自律仅在一种特殊情况中才相匹配:即,当我是我有义务去服从的法则的设定者的时候。我作为一个自由人的尊严,并不在于我是道德法则的主体,而在于是“这一法则的设定者……并仅仅在此基础上服从于它”。当我们遵守绝对命令时,我们是在遵守一项自己所选择的法则。“人类的尊严正是在于其制定普遍法则的能力,尽管条件是他也要遵守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则 当我们运用纯粹实践理性时,我们便抽象于自己的各种特殊利益。这就意味着,每个运用纯粹实践理性的人,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都会达到一个单一的(普遍的)绝对命令。“因此,一个自由的意志,与一个遵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同一回事。”
就像共产主义社会,人人都可以追求自己想要的东西,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这个规则对你好,对我也好,也是我为达到自己的路上所希望自己做到的,那我在自由选择自己的同时,也会自愿的去做某些事,他可以叫做受限,也可以叫做专注和不理会其他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