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初入职场,谨防试用期被做手脚

大学生初入职场,谨防试用期被做手脚

“据国家人社部统计,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795万人的历史新高,就业总体形势为近年来最严峻。”

尽管法律对试用期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在这几年大学毕业生就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求职心切、缺乏经验等特点,以及自己的强势地位,任意曲解试用期,甚至恶意利用试用期条款欺诈、剥削劳动者。

因此,初入职的大学毕业生应当及时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

试用期限不能任意设定

【案    例】

2016年7月9日,郑瑾刚离开大学校园就被一家公司相中,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261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3260元。考虑到就业不容易,郑瑾只好在合同上签字。

事后,郑瑾觉得自己在试用期内的付出和创造的效益与所得到的工资之间实在悬殊,曾向公司要求增加。而公司说,双方已自愿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达成协议,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点  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郑瑾有权要求增加后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郑瑾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试用期自然只能在2个月之内,而实际约定的试用期长达5个月,因此该约定是违法且无效的。

本案中,郑瑾的试用期只能按2个月确定,对多出的3个月应按3260元/月支付工资。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剥削期”

【案  例】

2016年7月6日,酒店管理专业的郑舒萍没费什么周折,就被一家五星级酒店录用。双方虽签有劳动合同,但只是约定免费试用4个月,包吃包住,试用合格后月工资2400元,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

4个月试用期满后,酒店以郑舒萍曾被顾客投诉、给酒店造成影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辞退。由于一分工钱都没拿到,郑舒萍很气愤,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酒店向郑舒萍支付9600元的劳动报酬。

【点  评】

  该酒店的违法之处很多,如单独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无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员工的权利一个不能少

【案    例】

纪宇于2016年7月大学毕业后很快被一家机械公司录取。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3个月。纪宇接受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正式上岗,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不小心碰落元器件并砸伤自己的右脚。

纪宇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公司认为他还在试用期,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而,不同意给他申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

【点  评】

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与正式工在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上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另外,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险权、解约权、经济补偿权等。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另外,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险权、解约权、经济补偿权等。

试用期内与员工“拜拜”须理由合法

【案    例】

安贞大学毕业后于2016年8月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做文秘工作,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虽然安贞毕业前曾在一家单位的文秘岗位实习半年,学到了不少技巧,基本功较扎实,但入职科技公司后仍不敢有丝毫懈怠,做事认真负责,肯吃苦。可是,去年10月上旬的一天,公司人事部突然通知安贞,要终止其劳动合同。

安贞觉得自己没有任何差错,不明白公司为何要辞退她?她找公司问原因,公司人事部经理不给任何解释,只说公司对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有权决定去留。该经理还表示,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

  【点  评】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得有充分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在相关职业技能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该公司解聘安贞而不拿证据来说话,只以“试用期”为借口,这显然是违法解聘。安贞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其实,安贞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实践中,一些单位非法解聘职工还要拿“试用期”说事,有的为了证明职工不称职、不胜任,还罗织“罪名”。此时,只要员工勇于维权,用人单位必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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