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的一点英美法系知识

今天大致了解了下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判例法,这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完全不一样,就是说英美法律是靠一个个判例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判例可以追溯到英国诞生,讲究的是按照先例,它的特点是没有一条条的法典编撰而成的法律条文(英国连宪法都没有,好奇怪)。

根据英美法系的特点,可以延展出3个要点。

1.相信人。因为每形成一个判例就成为了后世判决的标准和准则,因此法官就成了制造法律之人,即立法者,法官就十分关键,社会只能相信他。当然,法官是可相信之人。他会不会成为违背社会公义去宣判?有可能,但他得注意2.共同体的荣誉,这样做他成本很高,可能无法混下去。

2.共同体的荣誉。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需要专业的学识,并有上一代法官做师傅,言传身教,他们这个职业就像一个行业工会,有个圈子。在圈子里若干了什么贪赃枉法的事,是无法被容忍的,因为圈内人最关注的是这个共同体的荣誉。

3.不断生长和发展。成文法要修改要升级,要走很长程序,牵涉人巨多,耗时非常长,而且法律的制定往往是滞后的。想想我们国家的证券法定了多少年了,还没改过,针对房地产税,法律制定遥遥无期。而判例法可以随着新鲜事物出现而不断更新升级,通过一个个判例形成新的规范,应变能力和发展能力特强,生命力旺盛,真正的与时俱进。现在互联网时代,变化实在太快,当成文法出台,黄花菜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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