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管辖
15、行为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行为发生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其他有关地;
结果发生地: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离开户籍,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单位登记地为居住地,主营地和主办机构地与登记不一致的,后者为主;
17、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皆可管辖;
三、回避
32、自行回避、责令回避、要求回避:
1)【公安】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公安本人】或【公安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Diff)
4)公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案件公正的;
33、公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规会见当事人;
2)接受当事人给的利益;
3)接受当事人付费的活动;
4)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34、自行回避、要求回避:
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记录在案;
35、
【侦查人员】回避,【县级以上】决定;
县级以上的【负责人】回避,【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Diff)
36、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一般2日内日决定;复杂的,XJYSP,5日内决定;(Diff)
对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及时送检;
37、若驳回回避申请,可5日内申请复议;
38、回避前,不停止查案;回避后,不得参与;
39、回避前的活动是否有效,公安决定;
40、【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需要回避的,【县级以上】决定;(Diff)
四、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42、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活动:
1)向【公安】了解罪名、案件,【提出意见】;
2)与【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
3)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4)为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3、【一讯】或者【强制措施】之日,告知有权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44、在押的,由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委托律师。
45、在押的 —>看守所—>办案部门—>律师或事务所,转达请求
46、以下人员,无委托辩护人的,公安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1)盲聋哑、半精神病人
2)可能无期、死刑的
47、公安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24小时内转交到援助机构,3日内通知代理人
51、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52、对于涉国、恐的案件,嫌疑人【在押或监视】的,律师应向【办案部门】申请,办案部门报批【县级以上】之后,才能会见,除有碍侦查、可能泄密的情形外 。
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5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58、对律师收集的:
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五、证据
59、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60、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64、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或依法返还时,才可以拍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71、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
72、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7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5、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其安全。
六、强制措施
Tip:强制措施是中间流程,刑事处罚是最终决定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其他
(一)拘传
74、需要拘传的,或者传唤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讯问;
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县级以上】批准;
75、出示拘传证,责令嫌疑人签名;
填写到案时间、结束时间,拒写的,注明;
76、拘传时限:12-24
(二)取保候审
77、适用情形:
1)可能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有期以上,采取此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此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满,尚未终结,需继续侦查的;
拘留但是【不符逮捕】条件的;
提请逮捕但【检察院不批】的,需要继续侦查的;
78、重犯不得取保候审:累犯、主犯、自残犯、暴力犯;
79、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县级以上】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宣读,签名;
80、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81、保证人的条件:
1)无牵连
2)有能力
3)有权利
4)有住处收入
82、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83、保证金起点1000;
85、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循的规定:5点
1)不得擅自离开;
2)住所等发生变动,24小时内报告;
3)传讯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
5)不得伪造证据;
(三)监视居住
105、适用情形:前提是符合逮捕
1)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
2)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
3)特殊需要;
4)羁押期满,尚未终结;
检察院不批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符合监视居住要求的;
取保候审,既无保证人,也无保证金的;
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的;
106、《监视居住报告书》+《监视居住决定书》
107、住处、指定居所,执行
10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通知书》,24小时内告知家属;
111、遵守规定:
1)不得擅自离开;
2)不得擅自见人、通信;
3)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
5)不得伪造证据;
6)交出【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
113、公安机关决定的,由住所的【派出所】执行;
114、法院、检察院决定的,县级以上24小时内通知当地【派出所】执行;
118、不超过6个月;
(四)拘留
(五)逮捕
(六)羁押
(七)其他规定
七、立案、撤案
(一)受案
169、
公民扭送案件、自动投案案件,应当受案;问情况,做笔录,签名;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170、
对扭送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登记,制清单,签名,保管;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17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172、保障扭送人安全
174、BMP(办案部门负责人批转),调查核实
175、
有犯罪、无管辖的案件,XJYSP,移送案件通知书,24h内移送;
无管辖,但紧急的案件,先采取措施,后办手续移送;
无管辖,能当场判断的,应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向其他机关报案;
176、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法院处理;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法院办理;要求公安处理,应处理;
自诉案件,公安应移交证据;
177、不够刑罚,转行政处罚
(二)立案
178、
有犯罪 & 追刑责 & 可管辖,XJYSP,可立案;
无犯罪,或犯罪轻微,或其他不追刑责,XJYSP,不立案;
不立案,做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KGR;
179、“不服“
KGR对不予立案不服的,7日内向同机关申请复议;公安30日内决定;
KGR对复议不服的,7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30日决定;
重大案件,延长复议、复核,最多30日;
180、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3日内审查,立或者不立案;
案件材料不全,24h内通知,3日内补全,但不得退回该案;
无管辖,书面通知移送其他;
182、
检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7日内书面回复;
公安要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检;
检要求公安立案的,公安15日内立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检;
183、不应立案而立案
184、
经侦查,有犯罪,无管辖,XJYSP,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
3日内通知扭送人或机关;
XYR已到案的,通知家属;
(三)撤案
186、经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案: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轻微的
3)已过追诉时效的
4)特赦的
5)死亡的
6)其他
经侦查,
有犯罪事实的,但不是该嫌疑人犯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嫌疑人不够刑罚的;
应当停止对该嫌疑人的侦查,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187、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嫌疑人,应制作报告书,报批县级以上。
已在押的,立即释放;
已被逮捕的,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已被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移交;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予以解封;
189、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3日内告知嫌疑人
190、案件撤销有误,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终止侦查有误,继续侦查。
八、侦查
(一) 一般规定
194、开展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见证人;
以下不得作为见证人:
1)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处理的人;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人员;
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侦查活动应录音录像。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四)勘验、检查
(五)搜 查
(六)查封、扣押
(七)查询、冻结
(八)鉴定
(九)辨认
258、可对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嫌疑人进行辨认
259、【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60、“人7物5十照片”(“人妻误吾”)
辨认嫌疑人,不得少于7人;辨认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混杂物不得少于5件;辨认物品的照片,不得少于10个物品的照片;
262、辨认笔录,侦察人、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录音录像;
(十)技术侦查
(十一)通 缉
(十二)侦查终结
283、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清楚
2)证据确凿
3)罪名正确
4)手续完备
5)应当追责
285、侦查终结,制作【结案报告】:
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强制措施及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处理意见
286、【县级以上】批准;重大复杂,应当【集体讨论】
287、全部案卷装订立卷
向检移送案件,只送【诉讼卷】;公安机关存档【侦查卷】。
288、已送扣押、查封、冻结的物,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检。
289、
制作起诉意见书,县级以上批准,连同【案卷、证据、律师意见】,一同送检;
告知嫌疑人、律师;
自愿认罪的,起诉意见书中注明;
适合速裁的,提出速裁;
291、【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每个犯罪的情况,并【分别】提出意见。
292、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
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293、
检决定【不起诉】的,在押的立即释放;
除了转为行政案件外,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立即解除;
检决定行政处罚、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已送公安处理;
294、
公安认为检【不起诉的决定有误】的,7日内提请复议,XJYSP,送检;
公安对检的【复议不接受的】,7日内提请复核,XJYSP,连同复议书,提请【上级检】复核;
(十三)补充侦查
295、补充侦查时限:一个月;
最多两次
296、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报批县级以上,分别处理
1)
2)
3)
4)
九、执行刑罚
(一)罪犯的交付
(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
(四)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十、特别程序
317、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19、
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
未成年人的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来做;
321、
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322、
调查未成年人,可调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323、
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成年亲属、所在地基层组织(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327、严格限制、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
328、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31、不满18、判5年以下有期的,应当记录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