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理解之三个时间点:连带保证这三个时间点是重合的,而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导致三个时间点不一致。
1、保证合同生效的时间点:保证合同即使成立了还不能确定的要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及时的举张权利(连带保证
的私立救济,一般保证的公力救济)则保证合同不生效,从而保证责任也
不产生。
(1)一般保证合同生效的时间点: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约定的期间或法
定的6个月之内)向主债务人提起讼诉或仲裁(公力救济)的时间点。
(2)连带保证合同生效的时间点: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约定的期间或法
定的6个月之内)向保证人提请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点(私立救济)。
2、保证责任生效的时间点:保证合同生效是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但并不
必然产生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生效的时间点:债权人在向主债务人穷尽救济手段后(经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再向保证人提请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点(私立救济)。
(2)连带保证责任生效的时间点: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约定的期间或法
定的6个月之内)向保证人提请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点(私立救济)。也就是保证合同生效的时间点。
3、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的时间点:(保证债权人不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对保证人进行公力救济,会丧失胜诉的权利)
(1)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约定的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之内)向保证人提请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点(私立救济)。也就是保证合同生效的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