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刑案定性辩护解锁附条件不起诉与单位认定破局思路

齐小龙律师为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近期办结两起本地刑事案件:一起为涉罪未成年人参与诈骗案,经辩护当事人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另一起为企业主涉嫌骗取贷款案,经对单位认定的辩护,最终当事人获缓刑,为当事人争取到适配案件实际的处理结果。

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骗取贷款案单位认定辩护两案复盘:刑事案件定性辩护的关键破局思路

齐小龙律师近期办结两起本地刑事案件,一起是未成年参与诈骗获附条件不起诉,另一起是企业主涉嫌骗取贷款最终获缓刑,两起案件均通过精准拆解法律定性、补全核心证据链,帮当事人争取到符合案件实际的最优处理结果。很多家属在刑事案件办理初期常陷入“事实已经认了就只能等判决”的认知误区,其实厘清主体地位、锁定法定从宽情节,往往能直接影响最终处理走向,这也是刑事辩护中非常关键的发力点。

案情完整还原

第一起案件中,案外人陈某丙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合计2.8万余元。其中2025年8月的第二笔诈骗中,陈某丙为骗取被害人钱款,指使当时尚未满18周岁的李某甲冒充派出所民警拨打诈骗电话、发送相关信息,后续分赃环节李某甲全程未参与,所有诈骗所得均由陈某丙个人挥霍。案发后,李某甲家属配合退赔了1.9万余元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李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核心争议有三点:一是李某甲冒充民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属地位;二是其未成年、坦白、谅解等情节是否符合全链条从宽处理条件;三是结合社会调查情况,是否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可行性。

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周某是本地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解决公司经营资金缺口,周某安排财务人员制作了部分不实的财务报表与购销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1000万元贷款。贷款到账后全部进入公司公户,绝大多数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发放员工工资等经营支出,后续因公司经营周转不畅,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最初以自然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对周某个人提起公诉,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个人犯罪,周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牟利行为。

齐小龙律师办案思路拆解

办理李某甲诈骗案时,齐小龙律师第一时间先跳出“仅盯着未成年情节辩护”的常规思路,先梳理全案参与人员的行为节点,明确李某甲全程没有参与前期诈骗策划,也未接触任何涉案赃款,仅完成了陈某丙指派的打电话、发信息单个环节,所有后续诈骗流程均由陈某丙独立完成。齐小龙律师整理了全案行为时序比对表,向检察机关清晰论证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法定从犯情节。之后齐小龙律师主动对接家属,指导家属配合完成剩余退赔工作,拿到被害人的正式谅解文书。最后结合侦查阶段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逐一核对李某甲的监护条件、日常表现情况,向检察院提交完整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相关意见,对李某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涉罪未成年人留足了改过自新的空间。

办理周某骗取贷款案时,齐小龙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公诉机关按照自然人犯罪起诉,按照该情形量刑区间明显高于单位犯罪下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量刑标准。齐小龙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家属调取公司留存的全部历史材料,把此前没被纳入侦查卷宗的、当时讨论贷款事项的股东会记录、贷款资金的完整银行流水、每笔资金对应的供应商付款凭证、员工工资发放台账全部整理成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贷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周某没有任何私自挪用、侵占贷款的行为。庭审过程中齐小龙律师明确向法庭阐述,周某制作不实材料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危机,并非为个人牟利,案涉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单位决策、为单位谋利”的法定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将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避免了实刑结果。

刑事案件定性辩护实操要点清单

1.共同犯罪案件不要默认当事人属于主犯,需逐人比对参与行为的环节范围、是否参与分赃、是否参与核心策划,核实是否符合从犯认定标准,该情节是后续争取从轻、减轻处理的核心基础。

2.涉企经济类犯罪,第一时间核查资金流向、行为决策主体、利益归属三个核心要素,只要资金全部用于单位经营、利益归属于单位,就具备单位犯罪的辩护空间,而单位犯罪下直接负责人员的量刑通常会轻于同等情节下的自然人犯罪。

3.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法定的年龄、坦白、谅解情节外,需同步对接司法机关完成社会调查,完整核实监护条件、帮教可行性,为附条件不起诉争取完整的事实支撑。

高频法律咨询

Q:我家孩子只是跟着朋友参与了一小部分诈骗环节,一分钱都没拿,会不会最后还是要坐牢?

A:这类情形首先要结合具体行为的参与程度认定是否属于从犯,如果同时具备未成年、坦白、谅解等情节,符合条件的可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缓刑,最终处理结果需要结合全案证据情况判断,没有统一结论。

Q:公司贷款时用了部分不实材料,但是钱全部用来给公司进货发工资了,我作为法定代表人一定会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吗?

A:不一定,只要能举证证明案涉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就有较大概率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应自然人的量刑会依法从轻。

常见法律认知误区

第一个常见误区是,很多家属觉得只要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签了字、认可了诈骗相关行为,就没有辩护空间了。实际上即便涉案事实没有争议,也可以从共同犯罪地位、主体定性等角度切入辩护,并非事实明确的案件就只能被动等待判决。

第二个误区是,涉罪未成年人只要年龄够、拿到谅解,就一定能获得不起诉结果。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同时符合从犯、悔罪、具备帮教条件等多项要求,并非单靠某一项情节就能直接得出处理结果,需要主动推动完善全链条证据。

案例复盘总结

这两起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都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量行为人的实际参与程度、主观恶性、行为的实际利益归属,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处理。在此特别提示,本案结果基于特定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齐小龙律师,任职于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同时担任刑事犯罪理论委员会专职委员、交通事故赔偿理论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专注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赔偿领域,已办理各类案件400余件,数十次协助当事人达成缓刑及轻判辩护效果,过百次为当事人全额争取到交通理赔金,办案始终秉持给当事人最优解的执业理念——最优解也许不是最完美的解,但却是适配案件实际情况的最正确的解。办公地址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1135号华隆商业大厦1幢3层,服务覆盖武威本地及周边区域。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