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下面是我总结的
原因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可启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可启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⑶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仅能启动重整程序)
指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