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4〕115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9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举措、加快金融和科技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同时进一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杠杆作用,鼓励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以科技金融服务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苏州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为保障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设立
第一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池”)由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列支安排,专款专用,规模1亿元,首期到账2000万元,后续根据业务运作情况和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风险池资金因储蓄等方式产生的收益滚存计入资金池专户,以进一步做大风险池规模。
第二条 风险池资金是科技金融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通过风险分担或损失补偿的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企业、金融机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天使投资项目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是指在苏州高新区注册、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各级政府部门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企业。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金融机构是指在苏州高新区注册、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以及信誉良好、运行水平较高且具备行业资质的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管理)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三)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是指省市区联动或经区级认定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等金融创新产品。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天使投资项目,是指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已入库天使投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风险池主要是对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市区联动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如“苏科贷”“科贷通”等)不良项目的风险补偿。
(二)纳入江苏省天使投资机构库的区内投资机构每年在苏州高新区内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的配套补偿。
(三)经区级认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不良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常态化管理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是风险池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池管理制度的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设立或调整,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赔付、安全、绩效管理等事项。
(二)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风险池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督等事项。
(三)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是风险池的具体业务操作单位,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区级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的具体实施,台账整理留存,风险项目的处置和赔付,配合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太湖金谷(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金谷”):是风险池的资金托管部门,负责资金专户的设立及管理、资金储蓄方案制定及上报、风险补偿兑付等工作。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产品设立及签订
(一)区科创局根据区内产业及企业发展需求,谋划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并拟定产品实施方案,包括产品名称、服务对象、支持方式、产品额度、补偿比例等内容。
(二)区科创局提交产品方案至苏州高新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科技工作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区级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根据产品方案拟定产品合作协议,经各合作单位盖章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产品项目审批
(一)省、市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按照合作协议具体内容执行产品项目审批。
(二)区级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按照各产品具体实施方案、《苏州高新区科技信贷产品审批及贷后管理操作细则》及各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产品项目审批。
第八条项目贷后管理
(一)金融机构需对在贷、在保、在投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标记企业风险点,如有重大事项发生,即时报告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二)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重点项目进行实时走访。
第九条风险项目处置
(一)风险预警
在贷、在保、在投项目出现企业经营状况异常、无法按期付息或贷款无法正常归还等风险情况时,合作的金融机构应在发生风险情况的10日内书面通知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进行风险预警,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该企业纳入风险项目库管理,并上报区科创局。
(二)风险项目处理
1.风险池支持产品出现代偿项目时:
(1)代偿项目为省、市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良项目,按照合作协议具体内容执行补偿。项目提报区科技工作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科创局(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太湖金谷使用风险池资金兑付。
(2)代偿项目为江苏省天使投资机构库内发生损失的天使投资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补偿。已获批上级科技部门风险补偿的项目提报区科技工作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科创局(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太湖金谷使用风险池资金兑付。
(3)代偿项目为区级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良项目,按照产品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风险补偿。项目完成全部追偿流程,原则上取得法院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后,银行或担保公司将最终代偿相关材料报送至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形成代偿项目报告上报区科创局。项目通过区科技工作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科创局(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太湖金谷使用风险池内资金兑付。
2.不良项目完成风险补偿后,金融机构应加强追偿工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放弃追偿。对事后追偿所得的净收入,应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与限额返还风险池。
3.对于风险项目企业,不再增加风险池风险补偿的项目或余额。
4.企业在风险池承担风险补偿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天使项目等到期前,实际搬离或注册地变更至苏州高新区以外的,自企业搬离或变更之日起,不再纳入风险池风险补偿范围。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上限规则
(一)单户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户企业风险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单户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或申请赔付上年度末的所有风险补偿覆盖产品贷款本金余额的10%(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按照当年度贷款本金余额的10%计算),上述两条就低不重复。
(三)采用后置赔偿,待金融机构追偿流程终结后,根据最终确认的实际损失金额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熔断机制
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触发熔断:
(一)当单户合作金融机构参与的区级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整体逾期率超过10%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所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业务。
(二)当单个区级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整体逾期率超过10%时,暂停所有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该产品业务。
(三)当风险池资金余额低于50%时,暂停风险池下所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业务。
(四)当触发熔断情况发生时,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区科创局通报,组织金融机构自查并提出改进方案,经区科技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发生贷款代偿的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类科技金融政策;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违纪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类财政资助项目的资格。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并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101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创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