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导读
——深度解读《道德经》 解锁中华古老智慧
《道德经》存世千年,各种解读五花八门,有时甚至还是根本性的对立。在这些解读中,没有一种解读能将《道德经》各章连贯起来并将其系统化。《经》是古人用来阐述思想的,《道德经》更是这样,在它的81个章节里,一定有其内在逻辑和系统化的叙事脉络,比方“无”与“有”的关系,第二章说“有无相生”,第四十章说“有生于无”,而第四十三章说“无有入无间”。只有找到了这个逻辑和叙事脉络,从各章在全文中的作用和地位去解读字词句,才能精准把握,才能保证大方向不出问题。
正确解读《道德经》还应该弄清楚《道德经》的写作对象是谁?《道德经》中的道理是对所有人说的,还是只对部分人,对某种人说的?答案是某种人——执政者,也就是文中老是提到的“圣人”。充分认识并牢记这一点对解读《道德经》具体的字词句,十分重要。老子在这里没有一味地说教,每次说圣人应该怎么样怎么样之前,他总会先说一通道理,而且他还没有胡诌乱侃,没有想到哪里说到哪里,都是循序渐进有条不紊进行的。将这些道理连贯起来就成了认识论、方法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些东西:这是解读《道德经》必须记住的。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士族的崛起,政治从主要表现为家族式的、经济生产性质的管理转化为社会管理。比方管仲的户籍管理策略就是一种社会管理,超出了家族管理范围。春秋战国时期是现代政治制度的草创时期,如果没有这一进程,那么现在的中国很可能还和中东有些国家一样,部落酋长具有相当大的权力,所以老子对“圣人”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是现实的要求,孔子也是这样做的(孔子思想被后世曲解了,比方“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的含义是:君子就应该受穷,就应该走投无路,如果让小人,让一般人受穷,穷困就会四处蔓延,蔓延至整个社会。孔子这也是在强调执政者的责任)。
总之,《道德经》中的很多词句都有其特定的适应语境,切不可扔掉特定语境,将词句和词句中的道理运用于所有场景,将一个有限的东西绝对化。还有,不能将对执政者提出的要求看成对所有人提出的要求,将对政治提出的要求看成社会运行的必然规律。好些人误读《道德经》的词句,都是因为这个原因。
现在有人工智能,特别是deepseek,它不只是比我们读的资料多,更为重要的是:只要能说服它,它就能接受你不同于前人的观点。比方“道冲而用之,或不盈”中的“或”字,我创造性地将其解读为“域”,通过多次来回,它最终认可了我的解读。本文和本文链接的《道德经》各章详解,虽然观点新颖,许多解读具有颠覆性,但并不是闭门造车,大部分内容跟deepseek讨论过,很具可信度。相信读过本文和它的链接之后,一定能获得新的启迪,甚至还可以通过您,解锁尘封的中华古老智慧。
通常将《道德经》分为两个部分,前三十七章为《道经》,从第三十八章开始为《德经》。《道经》论述思维的基本规律,阐明世界观;《德经》论述社会文化运行规律,阐明价值观。其实,更应该区分开来的是第二十九——三十三章、第三十七章,以及第五十七章之后的各章,这三十一个章节以论说政治为主旨,应该归拢起来称之为《政论》。
第一部分《道经》(前37章)
《道经》论述了思维的基本规律。思维的基本点是主客同一,主观与客观统一起来并实现同一。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人又不能彻底认识客观世界:这是两个无需证明的公设。第一个公设不用多说,第二个公设应该特别强调一下,这是思维存在的理由,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一睁开眼就能把一切看透,思维也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尽管如此,我们应该相信我们能够认识客观世界,我们可以通过认识行为,通过思维将自己的主观思想与客观世界统一起来,关键是我们怎样去认识,用什么方法去认识的问题,以及怎样去思考,用什么方式去思考的问题。
有两个概念是与生俱来的,或者说是在潜移默化中不需要刻意学习就能获得的——时间概念和空间概念。我们无法同时使用时间概念和空间概念去认识世界,一定是一会儿用时间概念,一会儿用空间概念。空间概念去发现事物存在的规定性,时间概念去发现事物发展的规则性。使用空间概念会忽视事物的变化,使用时间概念会忽视差异。这里忽视不是抛弃而是绝对化,也就是当观察自然存在的规定性的时候,这个规定性是持续存在着的。当体悟历史发展的规则性的时候,这个规则性是广泛适应的。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客观世界并不是这样的。客观世界能将时间概念上的意义和空间概念上的意义完全统一起来。主观思想应该趋向或者实现这个统一,趋向的工作由思维来完成,实现的工作由思维在现实中所转化的行为来完成。由此可见思维是主观思想的主要过程,《道经》的论说是围绕思维进行的。而我们的思维循着两个固定的模式进行着。
一、“名”是一种思维模式
1、两种思维模式
第一章(链接:第一章详解)开篇就给出了两个概念——“道”和“名”。而有些人直到把《道德经》全部看完都没有将这两个概念搞清楚。不说“名”,至少“道”是贯彻《道德经》始终的。无论怎样去评说《道德经》,有一点应该是大家都认可的,那就是《道德经》是在阐述某种,或者某些思维方式。《道德经》流传几千年,几千年前人们的说话习惯、字词含义和语言逻辑是很难搞懂的,容易产生歧义,好在怎样去看待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这些最基本的思维逻辑应该与现在差不多。而且《道德经》一直是人们的主要读物之一,其对中华文化的作用不可小觑,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文化传承,所以完全可以将《道德经》中的思想抽绎出来讨论,如此,可以将《道德经》所论述的思维方式称为思维模式——“道”的思维模式和“名”的思维模式。
《大学》里说“格物致知”,这应该是一种思维模式,那么,这是一种怎样的思维模式呢?
“格物”是去考察客观世界存在着的物体,这种物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也就是可以被感知的。尽管我们观察之后形成的感觉可能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世界的存在,但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和其他人一样,确信自己所感知到的感觉就是客观存在原本的样子,认为自己的感觉就是客观存在在自己头脑中的真实反映,经过自己的本能所形成的表象完全等同于客观存在。
还有一点可能被忽视:表象的形成只经过感官的本能,并不需要通过思维。比方,如果你知道什么样的颜色是红色,当你看到红花的时候,你一定不会说:“让我想一想这是什么颜色的花。”如果你真这么说了,听到这话的人一定会感到非常奇怪。这个例子说明:表象的形成并不需要思维,表象有直接来自客观世界的客观性:这一点十分重要。能够回归现实的思维都是能找到直接客观性来源的思维(也可以说是思维的内容,但作为以自身为对象的哲学思维,其内容就是它自己,它自己也就是它的内容)。
形成感性认识的表象,只是完成了初级的“格物”阶段,要想形成理性认识还需要有一个判断过程,还需要给考察对象一些规定,“花是红色的”“桌子是方的”:这些就是规定。几个规定集中在一个物体上,我们往往会给这个物体一个名称,“桌子”就是名称,桌子有好几个规定,比方:方的、木头做的、一米高,等等。如此,思想进入了理想性阶段,为了有点仪式感,我们可以把这种刚刚开始的思维模式称做“名”。在“名”的思维模式中,名称代表了观察对象的各种规定。所以,我们将“名可名”的第二个“名”字,解读为事物存在着的规定性。
规定性不是随便安上去的,黑格尔的《小逻辑》也讨论过规定性,说“质”就是存在着的规定性。规定性是说可以这样去规定,也可以那样去规定。比方木头,可以规定为做家具的材料,也可以规定为烧火的劈柴。有一个夸张的规定,那就是可以规定木头为金刚石,现在有人在做人造金刚石,而金刚石和木头的构成元素都是碳元素,只要条件具备,木头就可以成为金刚石。再疯狂一点,将碳原子聚变成硅原子,木头还能做硅基芯片。如此,就可以这么说:从理想性的角度去论说,所有的物体都蕴含着相同的规定性。规定性所表示的是所有事物的普遍性。比方,花是植物的生殖器官,这是针对所有开花植物说的,所有的开花植物都是这样。
通过判断过程认识到了考察对象的规定性,同时会在大脑里形成理性认识,这个理性认识叫做认知,也就是“格物致知”中的那个“知”。
至此,我们已经初步了解了“名”,“名”是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定性。在“名可名”的前边还有“道可道”,那么“道”是什么呢?这个暂时不讨论,几章之后再说,到时候会详细讨论的。现在可以说的,除了“道”是事物发展的规则性外,还可以告诉大家:“道”和“名”一样,也是一种思维模式,正是因为认识到并运用好了“道”的思维模式,中华文化才显得如此与众不同,充满魅力。
2、规定性的对立统一关系
名思维模式是关于规定性的思维模式,而“有”与“无”是最基础的规定性。关于“有”与“无”,老子不仅在第一章中给出了基本概念,第二章(链接:第二章详解)进一步阐述了两者的相互关系,即有限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老子的“有”“无”理念,与黑格尔是相同的,只是没有像黑格尔的讨论那样仔细,深入理解老子的“有”“无”理念,有必要读一读《小逻辑》的《存在论》。“有”“无”理念在东西方哲学上的不谋而合,表明处于不同文化氛围的人们,他们思考问题的基本方法别无二致。所谓的不同,只不过是各自的理论界在概括总结上有出入。
老子在第二章中,由对立统一关系引出了“无为”的政治观念,而且有关“无为”的论述几乎贯彻整本《道德经》。老子《道德经》的写作对象是“圣人”,所以其哲思的拓展方向主要是“圣人”,“圣人”主要地是指执政者,所以《道德经》也将政治当成了自己的讨论内容。《道德经》实际上也是一本政治学巨著,只是因为其哲学思想更为深邃,才将其在政治学上的意义给忽视了。《道德经》在完整阐述哲学思想的同时,其关于政治的论说也应该实现闭环,第三十七章完全可以看作是在进一步解释第二章的观点。“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是老子最初的政治主张,到了第三十七章最初的政治主张进化成了“无为而无不为”。
将第二章和第三十七章结合起来看,就会明白《道经》的叙事逻辑。这个逻辑即是:从“有”“无”理念所带来的对立统一关系开始,通过道思维模式与名思维模式的统一进程来消除矛盾,走向“自然”。
如果只有名思维模式在起作用,或者主要在使用名思维考察问题。社会必定会物欲横流,结构松散,充斥着各种矛盾,表现出季世景象,这时候的圣人应该像第三章(链接:第三章)所阐明的那样,主动采取措施去改变现状。为什么会出现社会混乱?说到底是“无”和“有”的矛盾造成的。不能只使用名思维,除了关注事物的规定性,还应该在事物发展的规则性上做文章。除了人类社会,自然界也是运动着的,自然物既具有规定也有一定的规则性,可以作为考察规则性的切入口。
二、“道”的第一形式——自然规律
1、自然规律
“名”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是基于空间概念的思维模式,而“道”恰恰相反,是一种基于时间概念的思维模式。从客观上讲,时间和空间可以说是一个统一体,但一旦开始我们的认识活动,一旦开始思维,两者就得分开,形成时间概念和空间概念。时间概念最初被用上,仍然是在针对自然存在,是观察自然界产生表象的过程当中用上的。感观既可以在空间上扩展,也可以在时间上叠加,将这种时间上的叠加带来的变化连贯起来,就有可能找到规律性的东西,当把这种思维发现的规律性的东西赋予客观意义,这东西便成了自然规律。水往低处流的规律就是保持对水流的观察产生的结果(相对论不认为水在往低处流,水仍然在它的时空里,只是地球让时空弯曲了)。第四章(链接:第四章)是对自然规律的概述,将自然规律称之为“道”,并阐述了自然规律的动因和产生作用的条件,阐述了自然规律产生作用的过程方法。而第五章(链接:第五章)阐述了自然规律的客观性。
老子还用四个章节详细阐述了运用自然规律的问题。老子关注的自然规律有两个:第六章(链接:第六章)的生殖规律和第七章(链接:第七章)的运行规律。第八章(链接:第八章)补充第七章,阐述怎样发挥运行规律的作用。第九章(链接:第九章)阐述运用自然规律必须掌握的节制原则。
2、对自然规律的扬弃
运用自然规律受到节制原则的限制,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说明除了自然规律之外至少还有一个能够对思维产生作用的东西。节制原则并不是自然规律,是思维中的东西,对自然规律的扬弃是由思维来完成的,这是第十章(链接:第十章)阐述的内容。当深度考察现实,就会发现现实中思维确实在起作用,思维与自然规律结合而成的东西,虽然看上去没有新增规定性,但有很大的功用,第十一章(链接:第十一章)举了三个例子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问题是这些功用是怎么形成的呢?功用不同于前边说过的东西,它应该通过思考才能形成,也就是应该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认识才行。老子在第十二章(链接:第十二章)中就阐明了这个道理。其实自然规律也不过只是理性认识,能限制自然规律的节制原则,肯定不是自然规律,肯定还有其他来源。
我们回头看看现实是什么?
现实首先是我们的认识对象,这个认识对象与其他认识对象不同的是:是直接的而且是全面的。直接的是说认识之前不能预设条件,不能设定在一个概念之下去认识。全面的是说,虽然可以先放下时间概念,单用空间概念去认识;也可以先放下空间概念,单用时间概念去认识。事实上也必须这样去做,人不可能同时运用时间概念和空间概念(自然规律中的时间概念不是连续的,是间断的和可以重复的时间概念,也就是不能在认识过程中与空间概念同时使用,只能预设在认识之前),但两者应该通过思维活动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完成认识过程。这样的过程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思想者具备了运用自己的思维去参与客观世界的活动,采取改变客观世界的行为的能力。这种行为也是现实的一部分,是推动现实发展的必要环节。
用空间概念去认识,是这样进行的:虽然也有先“看到”和后“看到”的问题,但这个问题被忽视掉了,这种忽视不是将时间概念舍弃掉了,而是绝对化了,即,认定只要我看到了,那东西就会一直存在。这种针对存在进行的认识便是表象和认知,其内容是规定性。黑格尔将“质”定义为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基于这种考虑。
用时间概念去认识则不同:只认定变化,同一个地方一旦发生了变化便不再是原来的地方,人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不但河流不同了,人自己也不同了。这样的事情完整地发生在社会活动当中,因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性运行方式是被所有人所认同的,而自然界不是这样的运行方式,我们现在认识到的自然规律,还可以用上几万年,大大超过了一个人的寿命。这种针对历史赓续进行的认识便是情绪和意志,其内容是规则性。而情绪和意志是在参与社会活动时产生的,老子在第十三章(链接:第十三章)中阐明了这个道理。
三、“道”的第二形式——社会文化
1、社会文化是绕不开的问题
第十四章(链接:第十四章)阐述了什么是社会文化。而且社会文化有一个特点——不欲盈,不追求完美。这一点老子在第十五章(链接:第十五章)中做过阐述。这下清楚了,自然规律的节制竟然是社会文化的不欲盈借助思维来决定的。也或者说,社会运行秩序的不欲盈是由节制原则通过思维来决定的。
从社会的不欲盈到自然界的节制原则,也或者反过来从自然界的节制原则到社会的不欲盈,这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思维方式?从第十六章(链接:第十六章)可以看到,这其实是“名”思维模式与“道”思维模式的叠加。
规定性是变化着的规定,是可以这样去规定也可以那样去规定,这即是“非常名”;同样的规则性也是变化着的,可以在这个时候表现为这样的规则,在那个时候表现为那样的规则,这即是“非常道”。“非常”的便是不可控的,好在这一切只发生在主观的认识过程中,要是客观世界是这样就麻烦了,于是有了两种思维模式,“名”的思维模式和“道”的思维模式。在将现实看做自然物时,用“名”思维模式(即科学研究)去拓展其更广更深领域的普遍性;在参与社会活动,并将现实看做社会中发生的事时,用“道”思维模式——运用自己的文化秉性和处世原则——去拓展其在历史维度上的特殊性。当普遍性和特殊性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用普遍性去解释作为事的现实,用特殊性去解释作为物的现实,当两种解释统一起来,思维就回归了现实。回归现实的结果是,思维可以转化为行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采取行动了。
“道”的思维模式和“名”的思维模式一样,是思维回归现实所必须经过的途径。
“道”是基于社会文化的思维,这个思维的底层逻辑是:一个人对自然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需要学习别人的、全社会的认识成果,才能让自己变得聪明;一个人的行为能力也是有限的,需要借助于别人的、全社会的互动,才能创造最大的价值。这也就是说个人的价值需要通过人人来实现。
2、“道”的思维模式
社会文化完善“名”的思维模式,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个从社会文化开始,并最终回到社会文化的,以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模式。
第一章的【深度解读】在论说“名”的思维模式的时候,提到了两个关键概念:表象和认知。“道”的思维模式能不能从表象,或者认知开始呢?不能。思想中还有两样东西与它俩相似。
与表象相似的是情绪,第十三章讲过“宠辱若惊”,宠辱是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发生的事,而“惊”是由此产生的或高兴或愤怒的情绪,这和表象是感官观察自然界所形成的反映很相似,都没有经过思维,是感性认识,都有源自客观世界的直接的客观性。第十三章的阐述还不太清晰,《中庸》的阐述直接明了。“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这里的“中”类似于第五章的“不如守中”的“中”,都是主观中的客观性。《中庸》的意思是所有的情绪都有来自所参加的社会活动的客观性,不只是“宠辱若惊”。
意志和认知也是相对应的,两者都是理性认识。认知由表象自觉形成,而意志由情绪自觉形成。这里说的自觉形成,是说思维自己就能形成,不需要其他客观因素的加入,只是原有的客观性在持续发挥作用。认知形成于判断,而意志形成于善贷(见第四十一章),这两样东西也是十分类似的。
3、两种思维模式的对称性
“道”思维模式和“名”思维模式有极其变态的对称性。这边有的东西,那边也有,只是换了一个说法而已,还没有发现找不出来的。空间——时间(时间对应空间,下同);物——事、感官——心灵;表象——情绪;判断——善贷(忠恕);认知——意志;自然界——人类社会;存在——历史存续;规定性——规则性;质——性;实——真;可能性——偶然性;以普遍性为真理——以特殊性为真理。
判断的依据是科学知识,其中数学一般不直接参与判断,但起辅助作用,而且是强而有力的辅助作用。类似的在善贷(忠恕)过程中,也有一个类似数学一样的东西——政治。政治不是社会的运行环节,有关社会运行规律的论说不一定能运用到政治上去,所以老子在论说完基本观点后,有时在同一个章节里,有时用前后章节,会对政治做一个专门交代。
两种思维模式有这样的对称性,真不明白西方的哲学家,怎么就没有像中国的先贤那样,发现“道”的思维模式?理由很简单:宗教的原因,而宗教能大行其道的原因是文明中断过。中国并没有什么得天独厚的东西,只是因为中华文明没有中断过。
四、“自然”即是现实
“道”的思维模式和“名”的思维模式叠加的结果可以让人们进入一种包含大自然和人类社会,并将大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运动变化协调统一起来的,自然而然地有序运行的状态,这个状态就称之为“自然”。《道德经》中的“自然”不是我们现在说的自然界、大自然,但也不能将自然看成一个抽象的、不可以个体化的东西。“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见第十七章(链接:第十七章)),从“功成事遂”到“自然”的逻辑可以得出,“自然”可以个体化为具体事物的结论。
1、现实
现实是什么?现实是事物,是即时即地的事物。作为存在,现实是存在着的自然物,作为过程,现实是社会中正在发生的事。此两者又是统一在一起的,即现实是自然物和社会事件的一体两面。如此,自然物必定是有价值的自然物,也就是作为自然物的现实一定会表现出社会价值;同样的,社会事件必定是有所遵循的事件,也就是作为社会事件的现实一定是有自然物参加的,遵循自然规律的过程。这也就是说,现实既是有价值的自然物,也是有所遵循的社会事件,在以规定性为内容的“名”思维中是有价值的自然物,在以规则性为内容的“道”思维中是有所遵循的社会事件。
如果将上述两者分开,有价值的自然物和有所遵循的社会事件,就会脱离现实,表现出此地彼时、此时彼地和彼时彼地的特性(特质),这个特性(特质)就是事物的理想性。理想性并非没有意义,理想性使得思维具备丰富的内容,思维通过凭借在理想性中的发展,才有可能在再次回到此时此地,回到现实的时候把握住现实。理想性一开始只是让客观的现实有了主观性,如此,现实还是主观思想与客观世界的统一体。我们常常说“这不现实”,就是在说主观思想还没有将自己与客观世界统一起来,主观还没有认识到客观世界的真实,客观世界被认为处于真而不实、实而不真或者不真不实的状态,还存在不可否定的可能性或者(和)偶然性,还不具备必然性。
理想性在“名”思维中是事物作为有规定性的存在,其普遍性作为真理被运用在社会活动当中,比方自然规律作为章程运用到生产活动中;而理想性在“道”思维中是事物作为规则性的过程,其特殊性成为范例运用在对自然物的利用上,比方制定生产方案、技术标准。这两种理想性可以在现实中实现统一,这个时候,真理不再是真理,范例不再是范例,而是作为成熟的思维,作为自然界和社会协调统一的、自然而然的过程,作为“自然”,成为了行为的依据。
2、社会与自然界的统一
现实因为理想性而有层次,这就使得自然界和社会都是有层次的。第十八章(链接:第十八章)所展示的社会层次,以“大道”为最高层次,其他层次以“大道”为起点,并最终相互融合后回归“大道”。在社会发展各要素中,文化是最重要的(见第十九章(链接:第十九章)),文化不仅能将社会发展要素联系起来,而且还能联系自然要素,并将它们融合进来。沿着社会文化的要求去考虑问题可以少走弯路,很快把握住事物的本质。这就需要加强个人修养,从身边做起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这是第二十章(链接:第二十章)讲的事情。这个时候,主观思维和人性便开始发挥作用,第二十一章(链接:第二十一章)系统阐述了发挥作用的过程。过程的结果是使社会和自然界协调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这是第二十二章(链接:第二十二章)所阐述的。社会与自然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即是“自然”。
3、自然运作过程
“自然”不仅仅是现实,它同时也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三个分过程的同步进行和协调统一。这三个分进程是:第一分进程、主观思想与自然界的共同发展进程,即认知进程,所运用的是名思维,现在称之为科学思维。第十章说的就是这个进程。第二分进程、主观思想与社会的共同发展进程,即意志形成进程,所运用的是道思维,现在称之为人文理念。第二十三章(链接:第二十三章)讲的就是这个进程,这个进程以“同于道”“同于德”和“同于失(自由)”为关键步骤,其中同于失是实际运用。第三分进程、思维自觉进程(这个进程将在《德经》中阐述)。这个过程使得理想性不能脱离现实(见第二十四章(链接:第二十四章))。思维的理想性不脱离现实,如此,“自然”的运作过程成为一个以“道法自然”为主要环节的循环,这是第二十五章(链接:第二十五章)所阐明的思想。这一思想表明人只能依托客观世界去思考,“道”无论作为一种思维模式,还是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则性都只是“自然”的一个环节。而且现实存在作为“自然”的建构要件,因为充当关于规定性的名思维的内容,也只是“自然”的一个环节。“自然”既是扬弃了思维的现实,也是扬弃了现实的思维,思维与现实是“自然”的一体两面。而把握住自然运作过程的关键就是把握住事物的因果关系(见第二十六章(链接:第二十六章))。
五、现实中的因果关系
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事物内在要素之间的依存关系(见第二十七章(链接:第二十七章)),这与非现实的因果关系不同,非现实的因果关系是存在与存在,或者进程与进程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外在关系,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否定了事物全体性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道法自然”的要求。第二十八章(链接:第二十八章)表明,要想探求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就应该维持社会文化的统一性,实现社会文化的统一是因果关系实际运用的基本要求。
执政者在政治实践中,要想把握住因果关系,就要做到不主动干预社会运行(见第二十九章(链接:第二十九章)),不强求实际效果(见第三十章(链接:第三十章)),要节制施政行为(见第三十一章(链接:第三十一章))。而要想做到这一切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住世界的本质,使施政行为体现事物发展的根本要求(见第三十二章(链接:第三十二章))。
六、《道经》的概括
《道经》所阐明的是世界观,概括《道经》一定要抓住事物的关键(见第三十三章(链接:第三十三章))。首先要抓住社会发展的规则性与自然存在的规定性之间的关系,即是第三十四章(链接:第三十四章)所阐述的大道的广泛适应性。其次要总结个人的主观思想在大道发挥其广泛适应性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第三十五章(链接:第三十五章)所阐明的主观与客观的同一。具体地说,要掌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就应该运用从量变到质变的方法(见第三十六章(链接:第三十六章))。而在政治上,则需要通过掌握和运用事物的本质,来做到无为而无不为(见第三十七章(链接:第三十七章))。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