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认为不断的思考法律事件就像是思考一道数学题一样!就像如果你愿意一层一层的剥开我的心!你会发现左心房又心房!仅仅把它当做一个思维的游戏好了!就像看了一部烧脑的电影!
《最好的辩护》律政先锋―德·肖惟奇,原谅我这个还没有看完!先写吧还是省的以后忘记了第一章!其实这个辩护实录你会发现不管怎样即便是公诉,被告的权利能够充分享受得到!不过实在是不认同美国关于未遂案件的要件构成!不过欧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种情况!不过在事实的不能犯和法律的不能犯还是有着区别的!事实的不能在事实上并没有造成法益侵犯!假如非要谴责那就是道德评论家的事情了!好吧继续说这个那个枪杀尸体案件!这个案件我觉得更多的是法律取证的问题!假如排除取证的问题!单独的说这个假如被告(姑且这样称)在这个被害人死亡以后开枪!那么故意杀人就是事实上的不能!犯罪未遂的我感觉在我看来更不应该!首先未遂肯定是在处于着手和未完成形态中间!再说也没有杀人故意!假如在被害人没有死亡时开枪这个没有杀人的故意!跟接近过失杀人!因为他应该遇见并未阻止这种侵犯!问题在于异罪从无!无法断定是不是死亡!那就应该断定是已经死亡!假如这样充其量是个对被害人尸体的亵渎!这个里边让我感兴趣的是一个机制!靠着这个机制才使得案件能够重审!假如我国能够讲上访的机制开渠引流!我想这个法制会是一个很大进步!
今天回家有点晚!波洛公园西格尔事件应该说是一次个体对国家机器的对峙,首先在刑诉上非法取证应不应该做为证据,我认为就像美国一样应全部否定!因为法律不仅仅是惩恶,更重要是限制国家权力。继续写一写》未完待续 反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