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水平,反映了办案人的思维过程和办案能力,无论多么缜密的思维,多么细致的审查,如果不能用书面语言表达出来,是无法体现办案质量的。我对意见书的制作要求很严格,必须让看意见书的人信服办案人对案件所下的结论,特别反对在意见书中出现模式化的语言。如果每份意见书全部是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证人证言客观真实、本案现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链条等等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却与个案具体情况风马牛不相及的语言,这种意见书是不合格的,案件质量也是不过关的。嫌疑人明明已经翻供了,还供认不讳,证人证言之间明显存在矛盾,如何能够得出客观真实的结论。
1、单项证据分析要与案件事实紧密联系。除了紧扣“三性”之外,还要结合个案特征,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具体证明了哪方面的事实,是否足以采信。要做到让看到意见书的人,不需要看证据内容就能知道该证据证实了什么情况,与其他证据是互相印证还是存在矛盾,矛盾能否排除,是否可以采信。避免简单的证据内容缩写。
如“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其与被害人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以及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经过,与证人XX的陈述可互相印证。该供述系拘留后,由两名侦查员在威海市看守所进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记载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一致,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形式完备,足以采信。”对证据发生变化的,要说明是否对变化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决定采信哪份证据。如被害人报案时称自己被嫌疑人强奸,几天后又做出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的陈述,应调查嫌疑人、被害人及双方的家人,是否有金钱交易,被害人在收钱后所做的陈述是受干扰的、不客观的,应当采信报案时的陈述。当然我的例子过于简单,决定采信证据的因素还有很多,应当综合考虑。
2、综合证据分析要全面具体。重点在说理性,办案人要紧紧围绕自己认定的事实,说明全案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翻供的,其他证据是否足以认定;间接证据之间是否有强有力的逻辑联系,对直接证据有什么样的支撑作用;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足以排除,如不能排除,如何进行取舍;证据是否有欠缺,如果有,将来是否有获取的可能性。综合说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涉嫌什么罪名,是否符合刑罚条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总之要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足以服人,注意避免证据的简单罗列、堆积。
3、证据的分析论证最终指向法律条款
要得出嫌疑人涉嫌某罪的结论,必须是根据《刑法》哪一条哪一款,这是法律依据,但是为什么要用到这条这款,是证据指向的。我上面说过,对证据,不同的办案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这就会导致适用法律条款的不同。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还是强制猥亵,诈骗还是盗窃……这在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但是证据的分析论证内容必须与其后适用的法条保持一致。比如污染环境罪,不能前面证据证实导致30人中毒,最后适用3人以上轻伤的那一款。
当然,“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都不能带有感情色彩,只要我们秉持中立的态度,冷静的审查判断证据,通过充分的、说理性强的分析论证得出结论,我们就不会犯错。有些案子批捕和判决的罪名不一样;有的批捕后做了不起诉或无罪判决,有的侦监部门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却起诉判决了,这些情况都很正常。但我们要有随时准备应对审查的警觉,要把每一起案子办的扎扎实实,不怕有不同意见,就怕自己的意见没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