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自然人有住所,《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在拟制法人时,也拟制了法人的住所,即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一、解读
自然人有住所,《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在拟制法人时,也拟制了法人的住所,即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如是规定,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何为主要办事机构?董监高经常在哪里办公,哪里就是主要办事机构?还是人事、财务等核心部门所在地为住所?还是按照办公生产经营面积、产值确定?如果经常变动怎么办?其实,《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前一句话给了一个住所的判断标准,但是没有给出何为主要办事机构。
其二,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前一句话没有给出何为主要办事机构,因此在外人看来,很难判断一个法人到底住所在哪里。第六十三条后一句话则是让法人自己认定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哪里,然后将其登记为住所。反过来讲,将哪里登记为住所,哪里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然,在特定条件下,要进行反证,虽然登记为住所,但实际上不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以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二、实务
法人的住所具有重要意义,住所在哪里,其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集中在哪里,国家主要在哪里对其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存在地域差别的情况下,住所尤为重要。如,税收的优惠,有人就将法人注册在税收洼地。极端的情况下,注册在海外。在实务中更多的则是确定司法管辖权。
在经济生活中,确实有不少法人“狡兔三窟”,登记的住所是一个地方,却在若干个地点都有办公生产经营。通讯地址也好几个,又是这中心,那中心,让人摸不清楚到底哪里是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是否一致。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对其司法诉讼,则不需要考虑那么多,直接按照便利于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有意见,自行提起管辖权异议。然后根据对方的管辖权异议,针对性去应对。切莫费神先去替它查清住所,然后去起诉。
三、启示
“住所”和“住所地”有没有区别?《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用的是“住所”,应当理解为一个点。在民事诉讼法上,一般讲的是“住所地”,讲的是一个面,范围较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