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利申请及维持的费用
申请一项专利,公司需要支付多少成本?这是很多公司比较关注的问题。专利申请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具体数额需要根据申请专利的类型、技术复杂程度等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洽谈,以发明专利为例,目前在国内申请的代理费用大约为5000~10000元/件;另外一部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官费,以下是官费列表:
五、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若决定授予某项技术专利权,将会向专利权人发放专利证书,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专利权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后,专利权人便可以享受独占的专利权,但同时也应当履行专利权人的法定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作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其对专利具有独占权,具体表现在禁止权、许可权等几个方面。
1.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许可权
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获得专利使用费。专利权人应当与被许可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当然这样的备案并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条件,但备案后的专利许可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根据许可的性质不同,我们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三种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3.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人将专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转让费用。转让专利权应当由专利权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的专利转让合同,该专利转让合同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登记是专利权转让行为生效的要件。
4.标记权
按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在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不但表明该产品已经获得了专利保护,警示他人不能模仿,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广产品,提升产品形象。
除了上述四项权利外,专利权人如果同发明人是同一人,则还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1.缴纳年费的义务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为预先缴纳,在年度到期前一个月内预交下一年度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参考前述专利申请及维持的费用列表。若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六个月的宽限补交期,若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则专利权终止。
2.不滥用专利权
专利权人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的所有人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超越了正常的界限或法律允许的范围,导致该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专利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包括:在销售专利产品时强制搭售、一揽子许可、固定销售价格、在许可合同中规定独占性回售或权利转让条款等。这些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注意避免。
实务指南
1.普通许可、排他许可以及独占许可有何差异?
普通许可是最为常见的许可方式,在此种方式下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在一定范围、期限内实施专利,但并不禁止专利杈人许可其他任何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也不禁止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该专利。实践中应根据市场规模情况合理布局,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许可的范围,公司应尽量避免盲目许可造成产品滞销以及被许可人之间的不良竞争。
排他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其特点是在该区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仅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独自实施该技术,不得再将该专利许可第三人实施,但是专利权人可以在该期限与区域内自行实施该专利独占许可,一旦专利权人已经将专利以独占方式许可第三方,则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再实施该专利。
2.如何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在进行专利许可时,应当签订全面、合法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而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专利技术的内容;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条款;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等。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在专利许可合同中需要关注的内容以专利权人为例,其最为关注的应当是专利许可费用的计算问题,常见的计算也有所差异。
以专利权人为例,其最为关注的应当是专利许可费用的计算问题,常见的计算方式有三种:一次性付十费;提成费;入门费加提成费用。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显然一次性付费风险最小。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其最为关注的问题应当是专利权的实施,被许可人首先应当对专利技术进行详细的了解,确保该技术能够产业化;其次,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当对技术文件的交接、验收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培训、指导义务等进行详细的约定,同日时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专利如果无法实施,法律责任如何分担。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杈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菅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五、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正如前述,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权利要求分为主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通常而言,主张专利侵权时会主张涉嫌侵权的产品落入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将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
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真正侵犯专利权,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的,则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的,则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某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A、B、C、D四项必要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A、B、C、D、E五项技术特征,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多了一项技术特征,但是被控侵权产品仍包含了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构成侵犯专利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只有A、B、C三项技术特征,则因为缺少一个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2)等同原则:是指在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时,从表面看有两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却可以发现被控权产品采用的是与专利技术实质上相同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同样应认定侵犯了专利权。
(3)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对技术进行分析后,再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来确定该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对于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相对较为简单,判定标准是:在与外观设计十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则被诉侵权设计便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要点有两个:一是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作出判断时于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二是判断外观设计式样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进行判定时应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进行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专利法》《侵权责任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对于专利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恢复名誉等法律责任。
就赔偿损失而言,权利人可以有四种选择方式:
一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二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需要说明的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仅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当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法院会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法院会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是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通常而言,能够获得法院认可并作为判决参考标准的许可使用费应当是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实际履行的数额。
四是由法院酌定,即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专利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方式
在我国目前的专利保护制度下,当发现他人涉嫌侵犯自己的专利权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这也是目前最为常用的解决专利侵权的途径。
由于专利的技术性较强,专利侵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等。
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申请诉前禁令,即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涉嫌侵权人停止实施有关行为的措施。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各地知识产权局有权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按照《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侵权案件时,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务指南
1.如何有效地开展专利维权工作?
专利侵权产品没有研发成本,销售价格低廉,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将可能构成致命的打击。当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出现可能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专利维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相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专业性更强,最好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利律师代理。通常而言,开展专利维权工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当发现侵权产品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分析,确定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分析时,应当将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是将涉嫌侵权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对比。
(2)在正式采取法律行动之前,需要重新评估专利权人的专利的有效性,查询是否一直在缴纳专利费用,同时应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不但会就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进行评价,也是法院立案的基本文件之一。若经专利评价后认为专利稳定性不高,则建议专利权人不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只有专利权稳定的专利,才能保证后续侵权诉讼的顺利开展。
(3)若初步确定涉嫌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专利权稳定,则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在此过程中应避免打草惊蛇。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应当进行公证,同时要获得出售侵权产品的公司所出具的发票或者盖有公章的收据。
(4)在正式将案件提交法院之前,可以考虑向涉嫌侵权方发送律师函,并争取
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5)若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则应及时提起诉讼。提起侵权诉讼时,建议将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而管辖法院最好不要选择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所在地法院,而是选择销售者所在地法院,因此在购买侵权产品时,选择在哪一个地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将十分重要。根据我们的经验,无论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能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具有优势。
2.如何面对专利侵权诉讼?
如果企业面临侵犯专利权指控,不必惊慌,应当积极组织应诉,而不是消极抵抗。在应诉过程中,通常可以采取的抗辩策略包括:
(1)就程序而言,为了获得更多的准备时间,公司可以考虑先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在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应当在答辩期限内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若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法院不会中止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很可能会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进程,待专利无效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再恢复案件审理。因此,执行前述诉讼程序上的策略,将会赢得宝贵的准备时间。
(2)深入研究对方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性,此时需要委托专业的专利检索机构对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进行全方位的检索,并在检索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若发现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则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几率会大大增加。而一旦对方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侵权主张便不攻自破。
(3)将双方的技术进行对比,确认自己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分析过程中,应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查涉案专利的申请档案,了解该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作出一些限定性的承诺,如果有,便可以从“禁止反悔原则”的角度限制对方的权利保护范围。
(4)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先用权情形,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一定要从时间上把握好自己是否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便已制造、使用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准备。
(5)如果自己只从事产品的销售工作,则按照《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了避免自己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一旦自己被起诉,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从合法渠道采购获得。
(6)若对构成侵权难以抗辩时,则应当从减少损失角度进行抗辩,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角度出发,否定对方的赔偿主张。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国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杈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杈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杈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