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视点:入职4天被辞退只给400块,法院判赔1万——“考核期”不是“免罚金牌”
钟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仅4天,公司便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只支付了400元工资。
钟某申请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白云法院认定:法律上并无“考核期”概念,公司另外设置的10天“考核期”不具合法性,应认定为试用期;且公司未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未能证明钟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违法解除,判赔1万元。
法官提醒: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
讨论方向
企业自创“考核期”“试岗期”等概念规避试用期规定,有哪些法律风险?
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证据如何准备?
HR如何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的试用期管理制度?】
本文系属原创,著作权归本人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本人,抄袭者必究。
【摘要:本文拆解企业自创“试岗期”“考核期”的各类法律风险,梳理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与证据准备方法,给出HR搭建合规试用期管理制度的实操路径,帮助企业规避用工纠纷。】
一、自创概念的法律风险
不少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自创“试岗期”“考核期”这类不在法律条文中的概念。这类操作本质上是想绕过试用期的法定约束,却往往会给企业埋下不小的隐患。
首先,概念定性的法律风险。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无“试岗期”“考核期”的法定分类,司法实践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只要企业实际用工,该期间即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下的试用期,企业试图通过命名规避法定责任的目的无法实现。
其次,劳动报酬支付的风险。很多企业会在自创的“试岗期”内设置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薪资,甚至直接约定无薪试岗。按照法律规定,即便处于试用期,劳动者的薪资也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旦企业违反该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薪资差额,还可主张额外的经济补偿。
第三,双倍工资索赔的风险。不少企业会以“试岗期结束后再签劳动合同”为由,拖延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哪怕员工只工作了十几天,只要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企业就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违法解除的赔偿风险。很多企业认为“试岗期”内可以随意辞退员工,不需要给出任何合理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无理由的辞退基本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像本次案例中的钟某,工作仅4天就被随意辞退,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1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后,行政监管的风险。这类刻意规避劳动法律的操作,一旦被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不仅会被责令改正违规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同时企业的用工合规记录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后续在社保稽核、劳动保障年审等环节,都可能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解除合同的要件与证据
(一)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要件
很多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时,最常用的理由就是“无法胜任工作”。但这个理由并不是企业随口一说就能成立的,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事前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清晰、可量化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不能是模糊的“工作态度好”“服从安排”这类空泛描述。必须结合岗位特性制定具体指标,比如行政专员岗位可以明确“月度会议筹备零失误”“公文处理准确率98%以上”这类可落地的标准。
第二,考核标准必须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考核规则不能设置明显超出岗位常规要求或常人合理负荷的条款(例如要求行政专员单日完成100份以上的文件归档),此类条款在仲裁中通常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这类明显超出正常工作负荷的考核标准,在劳动仲裁中不会被采信。
第三,企业必须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仅凭部门主管的主观评价,完全无法支撑“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张。必须有对应的工作产出记录、失误确认单据等客观材料作为佐证。
第四,解除行为必须在法定试用期内作出,并同步履行法定程序。
一旦超出试用期期限,企业即丧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权利。此外,解除前须将理由通知工会(建立了工会的企业),这是程序合法的强制性要求,未履行则解除行为可能被直接撤销。在向劳动者出具解除通知时,也需要明确说明解除的具体依据。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企业还需要做好全链路的证据留存工作。
(二)证据留存工作思路
1、入职环节的证据是整个流程的基础
企业需要让劳动者在录用条件告知书、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文件上逐一签字确认。证明员工在入职之初就已经清晰知晓岗位的所有考核要求,不存在事后临时加码的情况。
2、日常工作过程中的证据是核心支撑。
HR要引导部门管理者,对试用期员工的日常工作产出做好留痕。比如工作任务的交付文档、工作失误的书面确认单、一对一绩效沟通的签字记录。这些材料可以完整还原员工的工作表现,避免后续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
3、评估环节的证据要保证客观中立。
试用期的最终考核应避免由直属领导一人主观定论,建议引入跨部门协作评价、客户反馈(如适用)、工作成果第三方校验等多维度交叉评估机制,并留存所有原始评分表与评估会议纪要。最终形成的考核评分表、评估结论,需要由参与评估的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最后是流程闭环的证据留存
企业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时,要优先选择书面直接送达的方式,让员工签字确认收到。如果员工拒绝签收,可以通过EMS邮寄、企业邮箱发送等方式留存送达凭证。同时还要留存好征询工会意见的书面回执,确保解除的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要求。
三、合规制度搭建路径
HR作为企业用工合规的核心把关人,不能只在出现纠纷后才被动应对。而是要从入职之初就搭建起完整的试用期合规管理制度,从源头规避风险。
首先,做好前置规则的搭建,从制度层面堵住漏洞。
HR要联合各业务部门,针对不同岗位的特性制定分层分类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技术类岗位可以把专业技能达标率、项目模块完成质量作为核心考核项,权重设置到60%-70%。管理类岗位则要增加团队协作、下属带教等维度的考核内容,避免所有岗位套用同一套标准。
同时要严格对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期限。杜绝超期约定、重复约定试用期、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类明显违规的操作。还要明确试用期的薪资规则,确保薪资标准完全符合法定的双重底线要求。
其次,建立全流程的闭环管理机制,把合规动作嵌入日常工作。
在新员工入职首日,HR就要完成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的书面告知与签收工作。同步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绝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合同签署的时间。
还要建立“周记录、双周沟通、月度复盘”的常态化跟踪机制。要求部门直属领导至少每两周与试用期员工进行一次正式的一对一工作反馈会议,围绕既定考核标准对照检视进展,形成书面沟通纪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给出明确的改进方向,同时留存好沟通的书面记录。
在试用期过半的节点,必须设置强制的中期评估环节。这个环节可以及时发现员工的适配问题,向员工正式反馈当前的不足,给出下一阶段的改进重点。避免等到试用期最后几天,才突然告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引发强烈的劳动争议。
最后,做好人员能力建设与风险兜底。
HR要定期面向各部门的管理者开展试用期管理专项培训。让业务部门负责人清楚知晓合法辞退的流程要求,避免随意口头评价、违规承诺转正这类容易引发纠纷的操作。
还要建立试用期解除的前置审核流程。 所有打算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方案,都需要先提交给HR部门和合规岗位双重校验。确认所有证据链完整、流程符合法律要求之后,再推进后续的解除动作。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联动专业法律资源,提前梳理高频争议场景的应对预案。把试用期管理的合规要求,融入到企业整体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当中。既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能维护好新员工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向适配。
试用期管理的本质,不是为企业制造更宽松的辞退通道,而是为劳资双方提供一个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理性窗口。合规,才是对企业和员工共同负责的底线。
Tips1:企业自创“试岗期”“考核期”等概念,在司法审查中将被“穿透”认定为法定试用期,不仅无法规避任何义务,反而可能因薪资不达标、未签合同、随意辞退而触发差额补足、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等多重叠加风险。
Tips2: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必须满足录用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合理、证据链完整、流程合规四个核心要件。
Tips3:HR搭建合规试用期制度,要从规则前置、全流程跟踪、人员培训三个维度入手,从源头降低劳动纠纷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