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注会经济法法条冲刺汇总


合同法律制度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2.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4.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8.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9.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10.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1.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该合同。

13.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1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5.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16.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17.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9.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0.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4.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25.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7.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8.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9.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7.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9.不得作为公司股东出资的财产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10.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证券法律制度

1.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4.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5.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7.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

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9.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中,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10.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对于构成借壳上市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4.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属于有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务人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追回后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4.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审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5.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9.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10.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11.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12.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13.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14.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

15.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16.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被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7.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8.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9.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10.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与监督管理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的特征

(1)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岀资形成的。

(2)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不同。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所指向的对象。企业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由企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

2.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岀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家釆取措施,推动企业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考点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应当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金融企业除以上情形外,有资产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形的也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免于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反垄断法律制度

考点一:相关市场界定

1.相关市场的维度与基本标准

(1)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等3个维度。

(2)判断商品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是否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商品间的"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2.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⑵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4)商品的销售渠道。

(5)其他重要因素。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3.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

(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4)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5)其他重要因素。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要考虑其他地域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考点二:垄断协议

[解释]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釆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释]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

3.垄断协议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反垄断法》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解释]对于上述(1)~(5)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考点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2.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解释]认定“不公平的髙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髙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5)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解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不违法的情形包括:

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②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③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⑷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考点四: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市监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解释]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市监总局构申报(免予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市监总局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中: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1)结构性条件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2)行为性条件

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综合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考点: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1.商务部核准与备案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国家发改委核准和备案

国家发改委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i门按照不同情形,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1)核准制:国家发改委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2)备案制: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发改委备案: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②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

考点: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

1.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内容。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般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不需审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2.资本项目

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i门和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注意]间接投资项目的外汇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FII的外汇相关管理。取消了QFII的境内投资额度限制。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11)制度

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

本文由“寡言少语006”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 序言:七十年代末,一起剥皮案震惊了整个滨河市,随后出现的几起案子,更是在滨河造成了极大的恐慌,老刑警刘岩,带你破解...
    沈念sama阅读 213,992评论 6 493
  • 序言:滨河连续发生了三起死亡事件,死亡现场离奇诡异,居然都是意外死亡,警方通过查阅死者的电脑和手机,发现死者居然都...
    沈念sama阅读 91,212评论 3 388
  • 文/潘晓璐 我一进店门,熙熙楼的掌柜王于贵愁眉苦脸地迎上来,“玉大人,你说我怎么就摊上这事。” “怎么了?”我有些...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159,535评论 0 349
  • 文/不坏的土叔 我叫张陵,是天一观的道长。 经常有香客问我,道长,这世上最难降的妖魔是什么? 我笑而不...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57,197评论 1 287
  • 正文 为了忘掉前任,我火速办了婚礼,结果婚礼上,老公的妹妹穿的比我还像新娘。我一直安慰自己,他们只是感情好,可当我...
    茶点故事阅读 66,310评论 6 386
  • 文/花漫 我一把揭开白布。 她就那样静静地躺着,像睡着了一般。 火红的嫁衣衬着肌肤如雪。 梳的纹丝不乱的头发上,一...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50,383评论 1 292
  • 那天,我揣着相机与录音,去河边找鬼。 笑死,一个胖子当着我的面吹牛,可吹牛的内容都是我干的。 我是一名探鬼主播,决...
    沈念sama阅读 39,409评论 3 412
  • 文/苍兰香墨 我猛地睁开眼,长吁一口气:“原来是场噩梦啊……” “哼!你这毒妇竟也来了?” 一声冷哼从身侧响起,我...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38,191评论 0 269
  • 序言:老挝万荣一对情侣失踪,失踪者是张志新(化名)和其女友刘颖,没想到半个月后,有当地人在树林里发现了一具尸体,经...
    沈念sama阅读 44,621评论 1 306
  • 正文 独居荒郊野岭守林人离奇死亡,尸身上长有42处带血的脓包…… 初始之章·张勋 以下内容为张勋视角 年9月15日...
    茶点故事阅读 36,910评论 2 328
  • 正文 我和宋清朗相恋三年,在试婚纱的时候发现自己被绿了。 大学时的朋友给我发了我未婚夫和他白月光在一起吃饭的照片。...
    茶点故事阅读 39,084评论 1 342
  • 序言:一个原本活蹦乱跳的男人离奇死亡,死状恐怖,灵堂内的尸体忽然破棺而出,到底是诈尸还是另有隐情,我是刑警宁泽,带...
    沈念sama阅读 34,763评论 4 337
  • 正文 年R本政府宣布,位于F岛的核电站,受9级特大地震影响,放射性物质发生泄漏。R本人自食恶果不足惜,却给世界环境...
    茶点故事阅读 40,403评论 3 322
  • 文/蒙蒙 一、第九天 我趴在偏房一处隐蔽的房顶上张望。 院中可真热闹,春花似锦、人声如沸。这庄子的主人今日做“春日...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31,083评论 0 21
  • 文/苍兰香墨 我抬头看了看天上的太阳。三九已至,却和暖如春,着一层夹袄步出监牢的瞬间,已是汗流浃背。 一阵脚步声响...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32,318评论 1 267
  • 我被黑心中介骗来泰国打工, 没想到刚下飞机就差点儿被人妖公主榨干…… 1. 我叫王不留,地道东北人。 一个月前我还...
    沈念sama阅读 46,946评论 2 365
  • 正文 我出身青楼,却偏偏与公主长得像,于是被迫代替她去往敌国和亲。 传闻我的和亲对象是个残疾皇子,可洞房花烛夜当晚...
    茶点故事阅读 43,967评论 2 351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