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2月,张某前往某4S店提取自已购买的某牌小型轿车。被告张某当天在4S店的保险公司办理点当场办理了交强险和5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险,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0日零时起至次年2月9日24时止。2015年2月9日下午13时许,张某驾驶该车因找停车位未确保行车安全,碰撞到行人章某,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对于该案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理赔责任产生了分歧。
【分歧】
对于该案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理赔责任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理赔责任,理由是保险合同成立于2015年2月9日,且事故发生前已经交纳了全部的保费,保险期限开始的时间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即使双方对此理解有争议,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从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来看,投保人交付了保费,保险责任就应当同时开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保险法》及《合同法》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其次,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后,双方在收到保单均无异议。在保险责任始期届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论是否收取保费或者或者已签发保单或其他凭证,均不负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