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怕劳动仲裁吗?为什么?

要分析用人单位是否怕劳动仲裁,我们一定要从头说起:

先说说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机构的真身

首先向您爆个料。大名鼎鼎、维权劳动者心目中的神灯“劳动仲裁”,其实这个组织并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系列。

我们日常说的“劳动仲裁”,它的全称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部门,而是属于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当然近年来它又被赋予了协调组建当地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职能。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没有行政方面的职权。看清楚了吗?原来劳动仲裁部门并不是政府行政部门。

再谈谈劳动仲裁由哪些部门组成

一般来说,每个城市的市、县(区)都设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社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但委员人数必须为单数。经仲裁委员会协商并一致同意,可以约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仲裁会。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社行政机关代表担任。人社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一般来说,当前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化办事机构,普遍名称为某某省(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打交道的,就是这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那么,劳动仲裁有何种职能和特殊要求呢?

劳动仲裁的职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保护国家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

劳动仲裁的时效性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下面进入正式话题:用人单位究竟怕不怕劳动仲裁?

讨论张三怕不怕李四,我个人认为主要看李四的两点,即:一是他权力的大小,二是他能否被替代,无法替代是最可怕的!

我们先来看看劳动仲裁的权力大小,也就是看劳动仲裁可以管用人单位哪些方面事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常见的劳动领域矛盾争议,劳动仲裁都可以裁决处理。由此看来,劳动仲裁权力比较大。其次我们看看劳动仲裁是否无法替代?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进一步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这里明确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司法诉讼的前置程序,也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理说,单位被劳动者告到劳动仲裁部门,一定会慎重对待,心理上理应重视,甚至确实有所谓“怕”劳动仲裁的心理。

但笔者认为,绝大多数的企业,并不因此而怕劳动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

上面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结果不服,都可以去法院起诉,但不能起诉劳动仲裁,只能起诉劳动争议中的对方,也就是说,争议双方到了法院后,法院重起炉灶重新审理!

所以许多劳动者都对劳动仲裁不抱希望,因为他们清楚知道:费尽力气打完一场劳动仲裁官司,即使自己胜诉,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服裁决,双方只能共同在法院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如果劳动者都对劳动仲裁抱有轻视看法,可想而知单位对劳动仲裁也会毫无忌惮。

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个例外。在此种例外情况下,劳动仲裁是不可替代的。这种例外就是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

我个人认为,从理论上讲,只有遵章守法的企业会怕劳动仲裁。如果这种用人单位与劳动仲裁发生往来,主要是因为其与劳动者发生了劳动争议。而这些争议,普遍是对法律条款产生误解和歧义而造成的。经劳动仲裁有效裁定后,这些用人单位都能及时整改。

而对那些不遵章守法的用人单位来说,劳动仲裁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单位采用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即使面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反正自身行走在违反劳动法的边缘,完全将神圣裁决视为草芥,期待将来走到法院,甚至走到强制执行,在劳资双方共同经历程序煎熬过程中再观望形势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这是极少数企业的真实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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