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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法律和争议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
约翰.洛克宣传:“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卢梭痛苦疾呼:“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康德宣称:“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这些自由包括:自由表达的权利、自由结社的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获得财产的权利和缔结合同的权利,上述权利往往会得到宪法的保护,或者说,至少是上述权利的核心内容不可以为立法或行政法令所违反。
尽管自由是一种可欲的和值得称道的目标,但却决不能将它视为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和每个而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种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