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适用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起诉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未成为诉讼参与人),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起诉时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辖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审理内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审理结果:若诉讼请求成立,则改变或撤销原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若不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