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总则

一、票据的种类

1、委付票据

(1)汇票

①银行汇票(银行出票)

②商业汇票(企业出票)

A  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

B  远期商业汇票

a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b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c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2、自付票据--本票-(见票即付)

二、票据特征

1、债权证券、金钱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

2、电子商业汇票

(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岀票日起不得超过1年

(3)在电子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则后续不可能再转让

(4)汇票到期时,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发起付款提示

三、票据责任--票据义务人

1、主债务人--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2、次债务人

四、票据行为

1、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商业汇票专有)、保证

2、生效要件

(1)形式要件

①票据金额:中文大写+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不得更改: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否则票据无效

③签章不合规

A  出票人:票据无效

B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

(2)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票据代理中需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④背书人享有处分权

⑤票据基础关系

A  票据原因关系

B  票据资金关系

C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基础关系的瑕疵:

a  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行为有效

b  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构成票据贴现,其行为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详见“汇票的贴现”

五、票据的权利

1、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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