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札记(五十三)

普芬道夫说,人既可以根据协议与契约把自己的财产让与别人,同样也可以为了有利于某人而抛弃自己的自由。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拙劣的推理。因为,首先,我把财产让与别人以后,这项财产就变成完全与我无关的东西了,如果别人滥用它,也与我不相干;但是,人们要滥用我的自由,则不能与我无关,因为,我不能去冒那种使自己成为犯罪工具的危险,而又不使自己成为别人强迫我所犯罪恶的罪人。此外,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但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则不能与此相提并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至于是否自己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因为任何物质财富都不能抵偿这两种东西,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而且,纵使人们能象让与财产那样,把自由让与别人,但对子女们来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子女们享受父亲的财产,只是由父亲的权利移转而来的;而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方面所获得的禀赋,父母没有任何权利剥夺他们这种天然禀赋。那么,为了建立奴隶制,就必须违犯自然,同样地,为了使这种权利永存下去,就必须变更自然。法学家们既郑重宣布了奴隶的孩子生下来就是奴隶,换句话说,他们也就肯定了人生下来就不是人。

在这一节里,卢梭明确了自由和生命是人天然拥有的权力,卢梭把这两项权力提高到了对于个人来说是至高无上的,这其实就是后来美国在独立宣言里主张的天赋人权的最基本的两项。“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这句话太经典了。道出了一个独立自主的人的两种最坏的结果。由此卢梭推断出奴隶制度的法学家,也就是法律的制定者的立法宗旨是不公正的。这是私有权确立后才会出现的。其实所谓私有制,就是强调私有权利,卢梭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强调天赋人权。可是卢梭为什么不去强调天赋兽权呢?因为兽权受自然支配,人权其实首先受自然支配,然后再受强权支配,其实还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人类社会里的投射,卢梭希望实现的个人的自由和生命得到公平的法律保障,这当然是每一个生命所渴望的,特别是失去自由和生命不能自主的人所渴望的,但是已经拥有自由和强大的生命可不是这样想的。卢梭又天真了。

所以,我认为可以肯定: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方法。不但如此,即使政府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由于这种权力,按它的性质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把它作为社会上的各种权利的基础,因之也不能把它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

卢梭认为专制权不是人类认为的不平等的基础,什么意思呢?是不是说专制权是一种天然发展到邪恶的结果,人类结成社会,成立政府的最根本的动机不是为了实现专制权,而是为了消除专制权力呢?只能等卢梭后面怎么展开讨论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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