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触及女性利益的三个法条,你一定要看!!

如何正确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这三条也是触及女性利益的最重要的三条,请各位一起学习吧。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何为孳息和自然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吗?

1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一)自然孳息包含三个要素:

1、原物须为有体物;

2、孳息的产生主要是自然因素;

3、孳息可以与原物分离。

总之,自然孳息主要是自然的结果,并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比如:果树结的果实,一般是自然规律,果实属于个人财产。属于但夫妻一方婚前已经在投资经营一果林,婚后经双方共同耕作、栽培而获得收成,这就不是自然孳息了,而是婚姻法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定孳息是指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

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红,租金等。根据规定,这些仍然都属于个人财产。

法定孳息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归个人所有。

但实践中,夫妻共同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理、经营,共同处理房屋租金、租金谈判等事宜屡见不鲜。此时,夫妻另一方对孳息的取得有密不可分的贡献,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可厚非。

2自然增值是指因在夫妻未投入任何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贡献,而仅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

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但有例外。

自然增值,是否存在人为的“贡献”,如果其在夫妻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收益,此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一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婚后另一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属于添附行为,自然对房屋的增值起一定的作用,此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此,个人财产在婚后(未有人为作用)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一般仍认定为“个人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请仔细看清标注

一、婚后购买+一方父母出资+登记一方子女名下=个人财产

二、婚后购买+双方父母出资+登记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

此条不包括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三、如何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

答曰:婚后加名(不动产证上加上夫妻双方名字)或未出资一方出一部分房款。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分析:

一、适用前提:婚前缔约+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

二、如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曰:未出资一方买房时出部分首付款,或婚后添名。

最后我们在回顾一下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一、不论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均认定为个人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前购置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前购置的房屋,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四、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及

相应的增值给予对方补偿;

五、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提醒: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看到这里,各位应该更清晰地了解到哪些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一旦离婚,这些财产是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那作为女性怎么做才能把男方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在上面的分析中也做了说明,请各位对照入座,切莫辛苦一辈子到头来一无所有,露宿街头。男方婚前买房或贷款买房,房产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即使是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只对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给予补偿,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女性同胞们!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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