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学校新人观 ——民法典来了,学校做好准备了吗?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我国的第一部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对我国现行的九部法律进行了编纂,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部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是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法界人士指出,实质性的修改有94处。新的法律规定对社会具有导向性的指引功能,特别对于平常生活常见的与社会、家庭相持并论的学校有很多新的规定,应该引起学校的重视。

强化对“人”的概念的法律理解

学校要把人的概念法律化,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转变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工作作风和思维定势。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民法典对于“人”的界定,规范的提法是“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约束。如果以年龄作为划分标准,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划分为三种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年龄标准外,还有以人的智力发育水平为标准,也同样把自然人划分为三种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的实质性修改,对以年龄为分界线的人的法律规定更加细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明确。

一个自然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享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也不相同。从民法的角度出发,需要重点关注的年龄节点有2周岁,8周岁、14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以及18周岁以上。具体有:

(一)婚姻家庭编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总则编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侵权责任编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整部民法典,从头到尾,始终明确了各类学校,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应该注意的民事法律问题,和承担的法律义务。

进一步理清家庭的责任和学校责任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责任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产生原因与基础不同,代理人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依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应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符合代理行为要件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学校与学生或者学生家庭在教学和管理活动中,存在着代理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条规定明确把学校列入了有关组织的范围。

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或者学生家庭往往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代理人,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或者学生家庭往往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作为委托监护人,应该尽力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要走出误区:不要认为未满14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不用坐牢)

这主要是涉及到民法典与我国刑法制度的衔接问题。我国的民法制度,经过两次修订之后,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到8周岁以下,与无刑事行为能力人的14周岁形成了一个年龄差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所以,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第一,未满14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是不构成犯罪;第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了刑法明确的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第三,与学生形成监护关系的学校,还有承担管教的责任;第四,刑事处罚的免除,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同时免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承担时还不能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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