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实践理性批判》这本著作,我的最大感受是拗口。在读这本著作的过程中,我在“中译者序”及本著作的“序”这两部分上花的时间比较多。“序”会对整本书的行文脉络及内容等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和介绍,所以我愿意花更多时间来了解“序”,对这篇著作有一个整体的把握。由于本人对哲学的造诣实在是不高,所以,在这篇读书笔记中,我主要是对《实践理性批判》这篇著作进行梳理,提出的思考会相对比较少。
“中译者序”中,译者将《实践理性批判》与《纯粹理性批判》作比较,指出这两本著作的大体结构完全相同,但由于两个批判的任务、对象、和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在划分细节上有很大的差别。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序言中指出了本书的两个任务,一是立足于无人可以怀疑的“纯粹实践理性”去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二是从人的纯粹理性现实具有的实践能力出发并以之作标准,批判和评价一般的(不纯粹的)理性在实践活动中的种种表现,从中确认纯粹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多个概念与《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概念作比较,如“自由”、“实在性”等等。从序言中,我了解到,尽管《实践理性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在划分的细节上有些地方完全相反,但并不是对立的,本书并不是要批判“纯粹实践理性”,我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前者是对后者的一种延伸,扩充,完善,二者联系颇深。
康德在“分析论”中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原理,即主观有效的“准则”和对其他意志也有效的客观“法则”。这也是我本篇读书笔记的主要内容。
康德在阐述“准则”和“法则”时,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可以将有辱必报作为自己的准则,但同时却又看到这并非什么实践的法则,而只是他的准则,反之,它作为对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而言的规则,就可能在同一个准则中自己与自己不一致。”(P22)康德认为,准则是对个体而言的,是主观的,即“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而法则是客观的,实践的,即“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在这个例子中,“有辱必报”是个人的准则,适用于个人,而不适用于“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如果个人非要把“有辱必报”作为法则,强行应用于整个群体,那么必然会导致冲突,通俗点来讲,就是价值观引起的冲突。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定理3中,康德还举了一个例子:“我把用一切可靠的手段增大我的财产定为了我的准则。现在我手中有一项寄存物,它的所有者已经去世,且没有留下任何与此相关的字据。”(P34)康德指出,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否认一件无人能证明是存放在他这里的寄存物,那么如果将这样一条原则作为法则将会自我毁灭,因为它将使得任何寄存物都不会有了。由此亦可知,若将个人的某一错误准则当成法则,而他自身并未觉察到错误,那么其后果会不堪设想。
康德指出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P39)同时,他也指出,“经验性的规定根据不宜于用作普遍的外部立法,但同样也不宜于用作内部的立法;因为每个人都以自己的主体作为爱好的基础,另一个人却以另一个主体作为爱好的基础,而在每一个主体本身中具有影响的优先性的一会儿是这个爱好、一会儿是另一个爱好。要找出一条法则将这些爱好全部都统辖在这个条件下,即以所有各方面都协调一致来统辖他们,是绝对不可能的。”(P36)这就对个人的认知能力、道德等方面提出了巨大的要求,人要学会协调,妥协,理性。
为了确定什么是实践理性的“法则”,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了四条层层递进的“定理”:
定理1 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
定理2 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
康德在注释这一定理中提出“如果意志的规定建立在他从任何一个原因那里都可以期待的快意和不快意的情感之上,那么他通过哪一个表象方式被刺激起来,这对于他完全是一样的。唯独这种快意有多么强烈,多么长久,多么容易获得和多么经常重复,才是他为了做出选择而看重的。”接着,康德举了一个关于金钱的例子,而我也想到一个例子,关于米饭。以前,经常跟着大人们去田里收稻谷,很辛苦,也很深刻,知道碗里的那一粒粒的米饭是多么的来之不易,所以格外珍惜。如今,要么去超市买生米回来煮饭,要么直接吃现成的熟米饭,直接来源不同的米饭,被我以同样的价值接受,于我,没什么太大的区别。
定理3 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
定理4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P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