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说不能重婚,但被家暴的妇女逃出去再结婚,到底该不该坐牢?67岁杨大姐和47岁潘大姐都因为躲家暴犯了重婚罪,一个判了6 个月,一个判了 4 个月。判决书上写得清楚:“有配偶又结婚,构成重婚罪”,可很多人认为:被打得活不下去,逃出来找个依靠,怎么就犯法了呢?今天从律师角度,说说老百姓遇到难处时,法律到底该怎么 “讲理”。
【案件引入】
两个大姐的案子,到底冤不冤?先把案情给大家说清楚。杨大姐和潘大姐都是农村妇女,文化不高。杨大姐的丈夫酗酒成性,一喝醉就拿皮带抽她,那天他一板凳砸在她头上,鲜血直流,她连夜揣着户口本逃到县城,经人介绍认识了老杜。可她不敢用真名,原来的结婚证还在丈夫手里,离婚?男方不同意,法院传票送过去,丈夫直接撕了:“想离婚?先打断你的腿!” 没办法,杨大姐只好改了名字和出生年份,用假身份和老杜领了证,心里想:“就算是假的,也比天天挨打强。”
潘大姐更惨,被丈夫用烟头烫得浑身是疤,带着5 岁女儿逃到外省,在工地搬砖时认识了全某。全某知道她没离婚,说:“我没老婆,你没依靠,我们搭个伴儿过。” 两人在工地宿舍住了 18 年,周围人都喊他们 “两口子”,谁想到老家派出所突然找上门,说她犯了重婚罪。潘大姐哭着说:“我不跟他过,难道要带着孩子去睡桥洞吗?”
《刑法》第258 条写得清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重婚?两种情况:1、领两次结婚证(像杨大姐用假证领证);2、没领证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像潘大姐和全某)。法院说,不管是不是被逼的,只要符合这两条,就得定罪。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她们犯罪是“故意使坏”,还是 “走投无路”?长期家暴下,她们没办法通过正常途径离婚(比如很多农村妇女不懂法律程序,或者对方不同意离婚),只能用这种方式重新生活。这时候法律该不该网开一面?
从法律角度看,这里涉及一个重要概念——期待可能性。简单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如果一个人在极端情况下,没办法做出合法选择,这时候定罪就得考虑情理。举个例子:假如你被困在荒岛上,没吃的,只能抓保护动物吃,法律会判你“非法猎捕罪” 吗?不会,因为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就是 “期待可能性”。比如《刑法》第 13 条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 37 条也说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罚”。最高法以前也有类似案例:比如被拐卖妇女被迫和买家结婚,法院一般不定重婚罪;配偶失踪多年,妻子为了养孩子和别人同居,司法实践中也会从轻。最高法 2013 年发布的《涉家暴犯罪审判指南(征求意见稿)》就提到:“因遭受家暴而外逃,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可不按重婚罪论处。” 但这俩案子没赶上好时候,2022 年判的,当时很多基层法院还死守条文,没考虑 “期待可能性”。
【法律和道德】
其实,法律和道德的争论,从老祖宗那时候就开始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就吵得不可开交。法家代表商鞅说,法律定了就不能改,谁也不能用道德啊仁义啊来干扰法律。他觉得儒家那套道德都是虚的,法律就是命令,老百姓只能服从,不能议论。商鞅变法的时候,太子犯法,他直接处罚了太子的老师,后来有人刚开始反对变法,后来觉得变法好,去夸变法,商鞅居然把这些人都流放到边疆了,就因为他觉得议论法律就是乱法。按照这个思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断,杨大姐和潘大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重婚。
但孔子不这么看,他说:“用政令和刑罚管老百姓,老百姓只是怕被罚,没羞耻心;用道德和礼教管,老百姓才会有羞耻心,自觉遵守规矩。” 就像西汉有个案子,张三看到父亲和人打架,上去帮忙,结果误伤到父亲,按法家的做法,直接就该判死刑,因为法律规定 “殴伤父亲者枭首”。但儒家大儒董仲舒说,张三动机是好的,不是故意伤父亲,不该定罪。他还举了春秋时期的例子,许世子给父亲吃药,结果父亲死了,《春秋》里说这不算罪,因为动机是好的。在这个案例中,女性为了逃离家庭暴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她的动机是正当的,所以可以主张“法律中也要有人情味”。
还有个类似我们开头说的重婚案,古代有个女子,丈夫出海死了,婆婆做主把她改嫁,按当时法律,没经官府允许改嫁要判死刑。但董仲舒说,这是婆婆安排的,女子没罪,不该处罚。您看,儒家更讲情理,法家更讲条文,各有道理,后来封建王朝就搞“儒法合流”,表面用儒家道德,背后用法家的严酷法律。
【法律定罪:罪与无罪】
现在我们说回现代法律,有两个重要概念:积极道德主义和消极道德主义。积极道德主义就是用道德来定罪,觉得你道德不好,就算法律没说这是犯罪,也想定你罪。但这不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把高标准的道德用来定罪。比如有人觉得张三雇托宣传烧饼店,不诚实,道德有问题,就想给他定个罪,但法律没规定这是犯罪,就不能定罪,不然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消极道德主义呢,是用道德来出罪,也就是虽然行为看起来像犯罪,但从道德上看可以理解、原谅,就不按犯罪处理。这其实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比如“期待可能性” 理论,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比如开头说的两位大姐,她们被家暴,走投无路才重婚,正常人在那种情况下可能都会这么做,法律就不能太苛刻。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 37 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两个条文就是给这种情况留的余地。
再举个例子,农村接生婆没医生资格证,但她接生是救人,没危害反而有好处,虽然符合非法行医罪的表面要件,但法律不能定她罪,因为她的行为是道德允许的,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要求她在那种情况下不接生。还有父亲不救自己三岁的孩子,导致孩子死亡,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虎毒不食子,法律规定父母有救助孩子的义务,但哥哥不救弟弟,虽然道德上该骂,但法律没规定哥哥必须救弟弟,所以不犯罪,这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法律只要求最低限度的道德。
现在法律有个重要原则:入罪看法律,出罪看道德。是什么意思呢?
(一)判罪:得有真凭实据,道德不能算“罪证”
我先举个例子,这事儿在中老年人里特别常见:
小区里有个李阿姨,买了假保健品,气不过就去找商家理论,放话说:“你们要是不赔钱,我就去电视台曝光你们!”商家一听,赶紧报警,说李阿姨“敲诈勒索”。从法律角度来看,李阿姨有她的“正当权利”——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她有权要求假一赔三;
而且,她也没威胁说“不给钱就伤害你家人”,她只是正常维权而已。
法律上说得很清楚:判罪得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不能因为“看着不道德”就给人定罪。比如说“小三”插足,这在道德上肯定是要被谴责的,但法律上可不能判“通奸罪”,因为《刑法》里压根儿就没这个罪名。
(二)免罪:这四种情况,法律能“手下留情”
1. 缺乏期待可能性:换做是你,你也会这么做
有个案例:母亲王某带着孩子流浪,孩子已经饿了三天了,她实在没办法,就去超市偷了面包给孩子吃。法院最后判她“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为啥呢?因为“法律不能要求一个母亲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孩子饿死”。
杨大姐和潘大姐的案子,就该用这个道理:她们被家暴到生命都受到威胁了,不重婚就得死,法律怎么能惩罚她们的“求生本能”呢?
2. 符合道德义务:法律不能让“好人寒心”
再举个例子:老王看到邻居家着火了,他二话不说,砸开大门就进去救火,结果不小心把门锁弄坏了。邻居报警说老王“故意毁坏财物”,但法院判他“无罪”,为啥呢?因为“救火是道德义务,属于推定承诺”。
还有啊,要是儿子落水了,父亲先救自己的儿子,没救邻居的孩子,这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优先保护近亲属”。
3. 紧急避险:保住大的利益,舍弃小的利益
有个货车司机的案例:他开车时突然遇到山体滑坡,为了避开行人,他只好把车开进农田里,结果压坏了庄稼。交警说“不处罚”,为啥呢?因为“保人命比保庄稼重要多了”。
4. 情节显著轻微:“小事儿”别上纲上线
还有个例子:有个初中生偷了同学10元钱,但他后来主动还了,还写了检讨。派出所就批评教育了他一下,没立案,为啥呢?因为《刑法》第13条规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重婚案的关键】
回到我们开头的案子,两位大姐的重婚罪,关键在于她们是被家暴逼得没办法才逃跑,然后重新组建家庭。从法律条文看,重婚罪确实要求“有配偶而重婚” 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管是领了结婚证还是以夫妻名义生活,都算重婚。但法律不能只看表面,得看背后的原因。
我国刑法虽然没明确把家暴逃离作为重婚罪的免责情形,但司法实践中有类似的情况,比如配偶长期失踪,女方没办法改嫁,或者被拐卖后结婚,这些情况都不按重婚罪处理,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也就是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还死守原来的婚姻,不去寻求新的生活。
两位大姐的情况,完全符合“因婚后受虐待外逃,和他人形成事实婚姻”,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可以出罪的。法院拒绝缓刑,理由是 “有再犯罪危险”,也就是觉得她们会继续和现在的丈夫生活,继续重婚。但这里有个问题:她们之所以重婚,就是因为原来的婚姻是地狱,现在的家庭是她们的避风港,法律不能一边要求她们脱离家暴,一边又不让她们重新组建家庭,这不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吗?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判决太机械了,没考虑到她们的现实困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刑法第13 条或者第 37 条,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甚至不起诉,因为她们的行为虽然形式上违法,但实质上是为了生存,道德上值得同情,法律应该给这种情况留个出口。
【维权】
再延伸一个话题。现在很多维权案件被定敲诈勒索罪,比如深圳有个员工,找公司要30 万离职补偿,被关了 8 个月,最后检察院说 “证据不足,不起诉”。这里的关键是,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
敲诈勒索罪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用恐吓手段让别人害怕,交出财物;二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如果是正当维权,比如要工资、补偿,就算金额高一点,只要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就不算敲诈勒索。比如有人被猥亵,要求赔偿100 万,虽然法律没规定具体赔多少,但她有道德上的权利要求赔偿,不能算敲诈。
还有通奸索赔案,丈夫发现妻子出轨,找第三者要赔偿,法律没规定可以要,但从道德上,第三者破坏家庭,丈夫有权利要求补偿,这种情况也不能定敲诈勒索罪。法律不能只看有没有明文规定,还要看是不是合理的权利主张,不能让维权的人寒心。
法律界有个共识:只要你有正当权利基础,要多少钱都不算敲诈。就像被强吻的姑娘要100万精神赔偿,这是她的道德权利。
【法律的温度】
总结一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其实可以这么理解:入罪的时候,必须严格按法律来,不能用道德来定罪,不然容易冤假错案;出罪的时候,要考虑道德,给那些情有可原的人一条活路。就像两位大姐的案子,她们的行为虽然符合重婚罪的条文,但背后是被家暴的无奈,法律如果不考虑这一点,只讲条文,那就成了冰冷的工具,老百姓会觉得法律没人性。
我们国家的法律,其实一直在平衡这两者。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出罪情形,还有刚才说的刑法第13 条、第 37 条,都是给合理的道德行为留空间。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人,而是保护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一个法律判决让老百姓觉得寒心,觉得合理的事反而被惩罚,那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
回到开头的问题,杨大姐和潘大姐的判决,从法律条文看,没错,但从情理看,确实太机械了。法律应该有牙齿,惩罚真正的坏人,但也应该有温度,保护那些被生活逼到墙角的人。家暴不是她们的错,逃跑重婚是无奈之举,法律不应该再补上一刀,而应该给她们一条生路。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保留家暴证据!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都是关键。去年江西有个案子,李大姐就是凭20年的就诊记录,让法院认定了受虐事实,最终免于刑事处罚。再教大家一个法律冷知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去年全国发出保护令超过1万份,这就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好办法。
法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我们老百姓过日子的规矩,规矩得讲道理,得有人情味。你说,要是法律一点都不讲人情,那老百姓碰到难处该怎么办呢?所以啊,我们既要遵守法律,也要希望法律能多听听老百姓的声音,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好的法律,既要让坏人害怕,也要让好人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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