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兼营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纳税人通过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3 % ) x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5 % ) x5%
因此,ETC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三、纳税人通过销售预付卡的形式销售商品,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六、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酒店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消费者,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抵扣进项税额,酒店在开具专用发票时需要客户提交哪些资料?
答复:酒店在开具专用发票时,项目应填写齐全,需要客户提供如下信息:客户所属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
消费客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即可,比如说一张附有上述信息的小卡片。并不是一定要消费客户提供信息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在开专用发票时,住宿费和餐饮费可以在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列示,一般纳税人报销时餐饮进项税不得抵扣。
九、免税试点纳税人(如医院等)移交国税后如何管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因此,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免税试点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然后按期进行申报。
十、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此处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十二、保安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应严格按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