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旨
被遗嘱指定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处理规则;
未成年人父母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另一方与被遗嘱指定人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规则。
2. 遗嘱指定
1)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非父母的监护人,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条文理解
遗嘱指定监护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即可生效。
3. 被指定的人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1) 被指定人有权拒绝担任监护人
遗嘱均不要求事先征得拟指定的人(个人或者组织)同意。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遗嘱内容公开后被指定的个人或者组织理当可以拒绝担任监护人。且对被指定人而言,担任监护人意味着重大的法律职责,应充分考虑其自愿性,应当允许其拒绝接受指定。
2) 拒绝后的处理规则:
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4.未成年人父母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另一方与被遗嘱指定人存在争议时,由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另一方担任监护人。
5. 进一步理解: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另一方与被遗嘱指定人存在争议时,怎么处理?
答:适用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参考资料: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