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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构成受贿罪。属于勒索型贿罪。
魏某作为医院院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郑某谋取中标利益;②魏某虽采取欺骗手段,(谎称给领导亲戚补偿费30万元),但本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郑某索要财物,双方存在明显权钱交易,魏某成立受贿罪。
魏某属于索贿,应当从重处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就应该认定为索贿。本案中,魏某系主动向郑某索取30万元,构成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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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构成行贿罪。林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郑某虽然被勒索,但是获得好处,即获得了工程项目,因此成立行贿罪。而林某获得了30万元,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郑某构成行贿罪;林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理由:①郑某为中标给与林某30万元补偿费,虽然受到魏某的索要,但其积极配合各给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指定的人财物,仍就侵犯了国家工作人职务行为廉洁性。②林某是魏某的情人,属于特定关系人。③林某明知道魏某利用职权索要财物,仍接受郑某给的30万元,属于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