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78553号“KKV”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9月02日至2021年09月0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
证据:授权书、发票一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具体到本案中,授权书非商标使用证据且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另外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所涉品牌商品的实际市场流通情况。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