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申请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2、关于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假设甲公司有A、B、C三个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30万元, A、B各出资20万元,仅有C未履行10万的出资义务,甲公司对外欠债30万元,咨询者可作为债权人之一可以可以提出申请。
3、关于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依据《公司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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