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点评
古法公天下,刑赏寄苍民。
井田遗厚泽,庠序育淳人。
后世私囊锢,繁条乱象臻。
治人先治法,千载仰斯伦。
2.译文
三代以上有真正的法,三代以下就没有了。为什么这么说呢?二帝、三王知道天下百姓不能没有饭吃,所以分授田地让他们耕种;知道天下百姓不能没有衣穿,所以授予土地让他们种桑养蚕、织麻布;知道天下百姓不能没有教化,所以设立学校来兴办教育;制定婚姻礼制来防止淫乱;规定车马兵赋来防备祸乱——这些都是三代以上的法,本来就不是为君主一己之私而设立的。
后来的君主,取得天下之后,只担心自己的帝位不长久,子孙不能保住江山,于是未雨绸缪,预先制定法令。然而他们所说的法,不过是一家的私法,而不是天下的公法。因此,秦朝废除封建制改为郡县制,是因为郡县制便于君主专制;汉朝大封同姓子弟为王,是因为他们可以充当朝廷的屏障;宋朝解除藩镇的兵权,是因为藩镇对朝廷不利。这些法令何曾有一丝一毫为天下百姓着想的心意?也能称得上是“法”吗?
三代之法,是把天下托付给天下人。山泽的物产不必全部取走,刑罚赏赐的权力不怕旁落到他人手中,尊贵不专属于朝廷,卑贱不固定于民间。后代的人往往批评三代之法太疏阔,但天下百姓看不见君主有什么可贪求的,也看不见下边有什么可憎恶的,法令越疏,祸乱反而越不发生——这就是所谓“无法之法”。
后世的法,是把天下锁进箱笼里。利益不想留给下面,福泽一定要收敛到上面;任用一个人就怀疑他会以权谋私,于是又用另一个人来牵制他的私心;办一件事就担心被人欺骗,于是又设另一件事来防范欺骗。天下人都知道那个箱笼所在的地方,君主也小心翼翼地说只怕箱笼出问题,所以法令不得不日益细密。然而法令越密,天下的祸乱反而就产生于法令之中——这就是所谓“非法之 法” 。
有人议论说,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一套法,后代子孙以遵循祖法为孝。然而那些“非法之法”,前代君主是因为克制不住自己的利欲私心而创立的,后代君主又因为克制不住自己的利欲私心而破坏它;破坏它的人固然危害天下,创立它的人也未必不危害天下。却偏要在那些黏黏糊糊、胶着不清的旧制中周旋,以博取“效法先王”的虚名,这是俗儒的抄袭之论。也有人议论说,天下的治乱并不取决于法的存亡。
然而纵观古今的变迁,到秦朝是一个彻底的终结,到元朝又是一个彻底的终结。经过这两次大变动之后,古代圣王那种怀着怜悯仁爱之心为百姓经营的一切,都已荡然无存。如果不作深远周全的思考,一一通盘变革,恢复井田、封建、学校、兵赋等旧制,那么即使有小小的改革,百姓的愁苦终究没有尽头。
也有人议论说“有治人无治法”,我却认为,有好的治法,然后才有好的治人。自从“非法之法”捆住了天下人的手脚,即使有能治之才,也终究敌不过那些牵制、猜疑、顾虑和顾盼;即使有所举措,也只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得过且过,安于苟且简陋,不能建立超常规的功业。假使先王之法还在,则每项法之外都留有意外的空间;如果任用的人是贤才,就可以充分贯彻法的精神;如果任用的人不贤,也不至于用严苛的法网来残害天下。所以说,有好的治法,然后才有好的治人。
3.选文
三代以上有法,一二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五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曰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纲,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