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了一篇文章:张天一:别做自己感兴趣的事。刚看完觉得有一定道理,但再细想觉得有那么一点被骗的感觉。
“ 性爱人人喜欢,但当性工作者就未必人人喜欢了 ”
文章开篇打了个比方:“性爱人人喜欢,但当性工作者就未必人人喜欢了”。这个有点污的比喻虽然可以吸引眼球,但也要考虑一下冠希的感受吧。(好冷呀~~)好吧,我的意思是你把性爱比喻为兴趣,将性工作比作事业,这明显就是香港水果周刊的做法嘛。性工作又不是唯一的选择,你可以做马佳佳啊。所以这个比喻明显有误导陪审团的嫌疑,我反对!
“ 任何一个兴趣若轻易当做事业来做,便必然没有乐趣可言。”
这个观点是我完全赞同。因为我们往往会忽略了为了做兴趣背后所需要付出的和所需要承受。可这总比将一件不感兴趣的事当事业来做要好吧,起码当你累的时候,你可以在马上休息一下。(是起码,不是骑马啦!不要来这么冷的好吗!!!)反正你懂我在说什么,就像你被灌到快吐的时候,兴趣是帮你解酒的,而不是再来恶心你一把的。
“ 他以为自己应该做感“兴趣”的事,其实他应该做的是“有益认知”的事。”
《别》中第二个观点是:要先做有益认知的事,搞清楚什么者是自己真正喜欢的事,之后才做自己喜欢的事。一听觉得的确是这样的逻辑的关系,先知道自己喜欢什么,再去做自己喜欢的事。那要做什么事可以有益认知呢?张说:“但选一件帮助你提升自我认知的事情,就没有太多必要把时间浪费在选择上,只要踏实去做,不管做什么都是对的。”(举手)张老师,我想选择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来提升自我认知。所以说,兴趣和认知并不矛盾。如果你做了之后发现其实自己并不是那么喜欢,这不是认知是什么。万一喜欢呢?恭喜你,你已经站在金字塔顶端了,不过不是财富金字塔,只是马洛斯需求金字塔。(请大家把鸡蛋放下,有话好好说。)
这是一个过渡自然段(此处省略XX字,请自行脑补。)
笔者还是觉得要做自己感兴趣的事,但《别》也提醒了我们:
1. 将兴趣当事业不要只想着爽,爽之前其实更多的是黑暗时期,所以才叫暗爽嘛(我闪,我闪闪,我闪闪闪)
2. 在做的过程中,要不断认识自己,做好准备:当初自己认为的兴趣可能不是真爱。初恋是美好的,但如果不适合就让它留在我们的回忆中吧。再加上现在的人都比较早熟,吃的东西又有许多激素,应该不用40岁就可以达到不惑之年。
3. 自我认知的最高境界,我觉得,应该是即使做不感兴趣的事也可以从中找到乐趣。人生不如意事十常八九,过了1000年,算上通涨,现在应该是十常九点九九九,千足纯金啦。学会让自己快乐是我们的必需技能(get?)
谢谢,谢谢,谢谢(重要的事件说三遍),能坚持看到最后的必需再三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