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小看同事证言

作者:法务共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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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小徐在一家装修公司担任户外装修一职,双方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小徐缴纳社保,任职期间,小徐在户外装修时从楼上摔下死亡。为了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徐父亲提出仲裁申请,公司则否认小徐系公司员工。

根据申请,仲裁委向当地公安调取了小徐死亡的相关卷宗,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知悉,该公司员工王刚称“我是公司户外装修队队长,小徐是经人介绍后来公司当户外装修工的”;员工李三称“小徐是与其同一批次进入公司从事户外装修工作的”。该公司则认可王刚和李三系公司正式员工。

法律分析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内的相关凭证。

参照本案中该装修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小徐的确在该公司任职,且该公司缺乏证据用于反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故应当认定,小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仲裁中应各自提供相应证据,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那么劳动者一方应提供:

1.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2.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用人单位一方则应提供: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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