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将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转让予受让人并签订转让协议,该报废车辆在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时约定,该机动车转让后全部法律责任均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不担责。但上述协议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关于买卖报废车辆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该部分内容无效。因转让人明知其转让的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仍将转让车辆,其过错与受让人驾驶转让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转让人应当依法与受让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让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人应与受让人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文:柳铠点击☝收听桂林琴音精彩朗诵☝ 本期【有声简书精读】特别推荐 请点击☝本文开头的音频,收听美声简书猎人桂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