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3


(1)对于经批准行为,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诉讼看名义”的被告确立标准,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题中,县财政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决定,被告应当为县财政局。同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财政局,管辖法院应当是基层法院,也就是县法院。故A选项正确。


        (2)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型的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只有四种情况:共同行为告漏了、假共同行为、多个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但为非被告的主体、复议改变时的原机关。所以,县政府是不能直接作为第三人的。因此,B项错误。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见,C选项错误。


        (4)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信息与需求无关为由而拒绝公开,法院也不能够要求原告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进行说明。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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