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马大姐是合肥某小区的一名住户,在小区里已经生活了近十年的时间。某天马大姐照常在厨房忙活,突然间,客厅阳台的位置传出“哐当”一声巨响。
马大姐赶忙丢掉手里的菜前去查看,刚走进客厅就看见阳台上落着两个大石块,阳台地面上的小瓷砖已经被砸的支离破碎,留下几个深深浅浅的坑。马大姐走到阳台,抬头一看,发现阳光棚也被砸穿。
马大姐立刻下楼找到物业,让物业调查是怎么回事。很快,物业开始上门查看,最后发现是楼上的朱女士家的窗框水泥涂层掉落,由于涂层很厚,所以砸穿马大姐家的阳光棚,掉进了阳台里。
马大姐表示,物业和朱女士应该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物业和朱女士互相推诿,马大姐忍无可忍,将被告朱女士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方争辩
马大姐认为,自己的阳台莫名其妙被楼上掉落的石块砸中,应该有人赔偿自己的损失。马大姐称自己已经找了家装的人来看过,修复的金额在2000左右,自己的要求合情合理。
朱女士认为,小区之前就发生过外立面脱落事件,业主也多次要求物业维修,但没得到回应。这次发生坠落我不在家中,而且坠落的是窗框水泥涂层,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应由自己来赔偿。
物业公司陈,这个事情发生后,我们已积极与业主进行了沟通,主动上门检查处理,排查潜在危险,尽了该尽的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那么,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高空抛、坠物乱象频发,一旦发生该类事件,相关责任主体都无法逃避。
一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判决
本案中,经查看现场,能明确该窗框涂层系建筑物自身外墙构筑物,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且此前小区也已发生过类似坠落事件,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被告物业公司当庭赔付原告损失2000元,马大姐接受两被告的道歉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