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真的能避税逼债?有点夸张了吧

有消息称,保险从业人员日前已经接近800万大关,一方面说明国家大力加持的保险业发展的迅猛无比,另一方面也看出,保险已经跟身边的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的功能经常被各种夸大,比如你是在银行大厅或者朋友圈里否常见这样的图片?

关于保险的避税功能,一般跟财产数额大一些的时候才牵涉,再说这个课题比较大,改天观察员会单独拿出篇罗列一番,但是逼债功能却跟普通代理人还有客户息息相关,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番。

保险真的能完全避债吗?-一般情况下讲的保险逼债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身故时,身故理赔金可以起到排斥债权的作用,俗话讲的话就是这部分钱不是遗产,而是受益金,受益人完全有权利不偿还所欠债务而据为私有。

下面分别用三个案例,来说明身故保险金能否避债-,假设以下三个家庭都有债务的情况下-----

【案例一】李某,一个妻子,一个孩子,(别说我较真,小编律师出身,看惯了多妻多子的复杂案例)购买某公司航空意外险,飞机失事身故,保额100万,受益人法定,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100万赔款作为他的遗产,由其妻与孩子平分,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李某生前没有债务或者有债务但是其他的剩余财产能抵消外债还好,如果剩余家庭资产资不抵债,那么100万保险金必须优先清偿张某生前所有的外债,包括个人借贷,银行抵押等等。那这个时候你能说保险有避债功能吗?我看是还债功能还差不多!

案例二:张先生购买某公司终身寿险一份,以为突发疾病身故,得身故理赔款100万,指定儿子小张作为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保险赔款100万保险赔款不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孩子直接取得。不管小张此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100万理赔金不需要偿还任何债务,法律上这是属于赠与财产,不牵涉遗产问题----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保险是否能承担避债功能,跟很多因素有关系,比如,受益人的指定,夫妻财产的协议和划分,相关法律规定,其实具体法律实务中,还会与保费的来源,性质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简单粗暴的说保险能避债是不负责任的,但是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观察员相信,保险的功能会越来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会越来越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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