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答记者问明确回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由于上述“五年豁免”的规定是写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边的,不能因为修改后的法律将居民标准中的居住标准由一年满365天修改为一年满183天,就贸然得出会取消“五年豁免”的特殊政策。
五年豁免”的含义在于,如果境外人士因居住时间满足条件被判定为居民,在五年以内,内地税务当局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仅对其由中国境内主体支付的部分征税。由于上述“五年豁免”的规定是写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边的,不能因为修改后的法律将居民标准中的居住标准由一年满365天修改为一年满183天,就贸然得出会取消“五年豁免”的特殊政策。我们预测要么继续在实施条例中作出优惠安排,要么由国务院单行文件确定优惠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