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声屏障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产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和监 ’ 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 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 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
检—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 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质,
各种检查记录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査评定合格
的基础上进行。 3.1.4 声屏障基础和上部结构由不同施工单位施工时,上部结构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设计、基础施工和上部结构施 工、监理等单位,对声屏障基础、预埋件等的质量、位置进行检查、测量,并应形成交接检查记录。
3.2 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 声屏障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o 3.2.2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
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一个施工单位承担的施工范围内,累计长度不大
于30 km的声屏障为一个单位工程。 2 相对独立的声屏障工程,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3.2.4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2.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 位等划分。
3.3 工程施工质置验收
3.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实物检査。对原材料、构配件和产品等的检验,应按进
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工序质量的检
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资料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产品等质量证明文件(质
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外观及性能检测报告等)以及抽样检
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
告、见证检验报告等。 3 质量责任确认。对施工作业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进行确认。 3.3.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
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査点应
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
偏差的1.5倍。 3 4
3.3.3 1 2
3.3.4 1 2 3
关规定
3.3.5 1 2 3
计要求e 4
3.3.6 1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作业人员质量责任登记情况真实、全面。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设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产品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对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
损坏、试验资料缺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3.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種施工质置的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
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査内
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对于主控项目,施 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及监理单位验收记录的内容应填写详细具
体;对于一般项目可填写概括性结论。 3.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
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3.4.3 分部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根据需要参与验收,并按表3.4.3填写记录。 3.4.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
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3.4.5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
程验收,并按表3.4.5填写记录。单位工程验收应包含综合
质量验收的内容,综合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