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文元
No.42/第四章/3-4
第四章 中俄就外蒙问题举行第一次北京会议,草签协约,大致维持清季外蒙政治格局。俄方旋即毁约,中方参议院亦事后否决
第三节 陆征祥复掌外交,与俄交涉;中俄就外蒙古问题举行首次北京会议
(接上篇)
(四)中方提出六条新订对案,要求对外蒙拥有完全领土主权,恢复前清旧制,取消库伦独立;俄方提交五款修改条件,仍将中国对蒙关系限制在宗主权范畴以内
12月17日,陆征祥向驻华公使库朋斯齐提出中方新订对案:
为解除将来为蒙古主国之中国与俄国对于库伦现状所发生之误会,兹提出条件如下:
一、中国担任对于库伦,遵照向例所设之行政制度,不加更动。库伦之蒙古人民在其区域內,有防御及维持治安之责。中国因此亦许其有军备及警察之组织,并担承不许非蒙古籍人在其境有殖民之行为。
二、蒙古既为中国之完全领土,俄国担承永远遵崇中国在彼之主权,并担任不遣派军队,不在彼殖民,又除条约所许之领事外,不设他官。
三、中国愿用和平办法,使库伦恢复旧状,故允许俄国调处,以便取消库伦呼图克图擅自宣布之独立。至中国与库伦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四、凡关于蒙地之一切中俄国际问题,仍由中俄两政府协商办理。
五、如蒙人许与外国或外国人以特別权利,非经中华民国允准,不能有效。
六、俄国政府担任凡于中国维持库伦旧状之行动,概不妨阻。
中方新对案仍坚持要求俄国尊重并承认中华民国沿袭前清旧例,对外蒙古拥有完全主权,取消库伦呼图克图擅自宣布之独立;同时也作出在蒙不派军、不殖民、不设官、接受俄国调处等让步,但刻意将这些让步限制在库伦一隅。
库朋斯齐认为此种对案俄方不能接受,因为它根本未考虑《俄蒙协约》签订后所形成的蒙古目前形势,且与俄方在协约草案中所提建议相悖,中国对案只字未提蒙古自治,却坚持确认中国在蒙古之“主权”,而不是“宗主权”。库朋斯齐反对以“库伦”代替“蒙古”。库朋斯齐认为,中方坚持使用“库伦”一语,意在把自治蒙古之领土仅仅限制在库伦及其周围地区,在万不得已、非扩展不可时,就限制在土谢图汗部及车臣汗部两地。库朋斯齐还反对提及“旧例”及“恢复旧有之治体”,称中国对案这两点,一点系指废除《俄蒙商务专条》,另一点系指向蒙古派遣大批中国军队,这是根本不容许的。
陆征祥仔细听取库朋斯齐的全部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后,答称:明晨就将这些意见转呈大总统,并将考虑这些意见,对中国对案尽可能加以修改。
次日,库朋斯齐来到陆征祥处取对案文本,陆告知:他已同袁世凯大总统交换过意见,现请贵公使将本文转交俄外务大臣萨佐诺夫。然而,库朋斯齐却惊讶地发现:中方对案却一字未改。
12月23日,俄外务大巨萨佐诺夫致电驻华公使库朋斯齐,认为中国对案贯穿着一种思想,这就是力图恢复蒙古原有秩序,中国政府以同意接受俄方所提不驻军、不派官、不殖民三项要求为交换条件,要俄方必须同意恢复蒙古原有秩序。而且,中国承诺不驻军、不派官、不殖民区域只涉及蒙古不大的一部分(指库伦周边地区),而俄国意在涉及外蒙全境,因此,俄国不能接受中方这种提法。俄方愿向中国作切实担保:既不想谋取蒙古领土,亦不愿作蒙古保护国,但俄方要求:1、俄中两国共同承诺不驻军、不派官、不殖民的区域应该扩大到外蒙古全境;2、鉴于俄国已同蒙古政府缔结协约,外蒙古在国内立法、行政、国防及国家资源开发方面均应自主。——俄方这两点就是要求中国承认库伦当局自治,并将自治范围扩大到外蒙全境。
萨佐诺夫要库朋斯齐将其意见转达陆征祥,并提示陆认清形势:当前中国政府尚在关注蒙人是否承认与自己存在某种关系,而俄国政府则早已根据蒙人愿望向当地派驻军队。反之,如果中国政府向蒙古派驻中国军队,则将具有军事行动(入侵)的性质。因此,在这种(俄方占先)背景下,中国不可以向俄方提出条件,而是要满足俄方要求;倘若中国认为没有必要满足俄方的要求,则俄方认为没有必要改变与蒙古直接交往的态度,而且与蒙古直接来往,已使俄方在保障本国权益方面取得满意的结果。
尽管俄方态度依旧强硬,但因同期沙俄政府正苦于內乱,所以,在与中国就蒙事交涉中,确有稍事让步之意。这一微小变化被中国驻俄公使刘镜人视作“略有转机”,并于1913年1月2日电告北洋政府。袁世凯大总统据此造势,当日召见驻京各国公使,就中俄关于外蒙问题的交涉,发表颇为“强硬”的意见:一、库事交涉,俄政府刻下稍为退让,我政府主张甚力,无论如何,必以武力为后盾。 二、如再开议之时,俄人仍坚持强硬态度,即将中俄库事交涉始末宣告各国,并派任专使赴荷国,请求开临时海牙和平会议仲裁裁判。三、此时政府只宜镇靜交涉,不能轻举妄动。如交涉决裂,中国实无磋商之余地时,只得实行最后之办法(暗示以武力收复外蒙主权)。然而这一天,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齐恰好因病未到。
两天后的1月4日,俄驻华公使库朋斯齐就陆征祥所提六条新订对案,向北洋政府外交部提交俄方的五款修改条件:
一、俄国承认蒙古所以连结于中国之种种系链,兹担任不谋断绝此系链,并担任尊崇中国由此系链上流出(衍生)之种种权利。
二、中国担任尊崇外蒙古历来所有之国家行政制度;因外蒙古之蒙古人在其领土內有防御及维持治安之责,故又担任承认其有军备及警察之组织之独有权利,及不许非蒙古人在其境內殖民之权力。
三、俄国一方面担任除领署卫队外,非先知照中国,不派兵至外蒙古,并担任不举行殖民外蒙古之土地。除领署外,亦不在彼设立别项制度代表俄国。
四、中国于施用其在外蒙古之政权,愿用和平办法。兹声明愿受俄国之调处,以便照上开各项张本(依据),置定中国与外蒙古关系之要纲。
五、以后外蒙古或有与俄国政府协定关于政治或领土问题之国际行为,未经中国准可,不可有效。至通商问题,则认为外蒙古官员独管之事件。
从上述条文内容看,俄方五款修改条件与其最初拟订的大纲草案比较,内容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确有稍许让步,尤其在首款中已含糊地表述出“蒙古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意味,此正是中方始终力争的关键之点,但全文仍将中国对蒙关系严格限制在宗主权范畴以内。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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