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价高企,在购买房产时,购房人一般先付部分首付,其余款项采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按揭还款。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该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该方与另一方共同还贷的,该房产应归该方所有。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应分该部分的一半给另一方。
来个案例解释就清楚了:
原告鞠某诉被告茹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茹某婚前贷款购买私有住房一处,即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XX号,建筑面积93.32平方米,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被告茹某名下。该房于2010年贷款购买,首付款140884元,贷款250000元,还贷方式为等额本金。自2011年1月开始还贷,至2030年12月2日还清。截止到2014年10月共还贷款本息合计87347.5元,其中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34932.34元,依据目前利率标准月均还款1800元,剩余194期贷款未还,考虑还款方式因素,本院酌定该房未还贷款本息约340000元。双方合意该房现值为500000元。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应归被告茹某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关于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数额,参照该房的现价值、共同还款及未还贷款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折价款15000元。
附注: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