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某日,张某约李某吃饭,其间,张某向李某借10000元钱。李某没有答应,张某极为恼怒。次日清晨,张某伙同韩某等4人窜至李某家里,将李某挟至一水库边上,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剥去衣物,浸泡在冰冷的水里。威胁李某如不交出现金10000元,就要挑断其脚筋。李某无奈,答应给其现金10000元。
张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张某等人对李某殴打威胁、强迫其脱衣并将其推进冷水浸泡等行为都使李某感受到生命的实际威胁,这种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