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例

王某在市内某公司上班多年,工资按底薪加提成到月发放。2020年年11月的一天,老板指派王某驾驶公司三轮车去车站拉回外地托运来的货品。王某往回行驶途中,在超越同向骑两轮电动车的女子陶某时与陶某车子发生刮擦,致陶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陶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陶某将王某所在公司及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支持损害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陶某人身损害损失十三万余元。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王某,法院正在审理中。

何为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而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追偿权纠纷有哪些情形?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纠纷追偿权纠纷,三是其他情形追偿权纠纷。

本起追偿权纠纷就是其他情形追偿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怎么界定“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结果。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一般过失即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轻微过失即行为人缺少极谨慎且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

具体到这起交通事故,虽然王某负全部责任,但是否符合重大过失情形?剥开抽象的概念定义,我们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酒驾毒驾,逆行,走错道,闯红灯等等交通肇事情形,应当属于重大过失范畴。据当事人王某陈述,他的三轮车车身已经超过陶某一半多才发生双方擦碰。这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与对方都是走在非机动车道上,没有其它的违法情形,说王某的行为有重大过失有些牵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王某在该交通事故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才支持公司的诉求。本文观点属作者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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