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03

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关于书面的答辩,需要被告主动提出,人民法院在与被告确定时间后,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答辩材料。

这是对于被告抗辩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对于意思自治本身的尊重,即你可以进行选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法律所允许的选择。

当然,这种意思自治还包括:当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在实践中,一些案件的法律关系特别清楚,原被告双方也对此明知,且主张诉权本身可能也是为了接下来的某个布局,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推进诉讼程序才是双方最核心的一项主张。

因为没有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所以在一般情形下,法律在对程序性有规定,但是对于相同相似情形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应优先或者类推适用规定,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方式随意解释法律。

不过,凡事均有例外,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时,双方同时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开庭日期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适当放宽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30日就是一个门槛,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但最长不超过30日;而转为普通程序,则需要补足30日,即等于30日。

如果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15日,普通程序30日。

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为少于30日,但少于30日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泛泛而说。

民事调解书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应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主,民事调解书应对此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裁定予以补正。

民事调解书建立的前提是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是对调解协议的法律确认,其不能背离调解协议本身的内容,尤其是关于调解协议中双方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变更是如此,如果发生了变更,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异议存在的,应该予以裁定补正,以维护调解的本质,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对于笔录的记载,是体现司法公正程序的必然,即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又方便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监督,尤其是当事人陈述的对于其权利进行重大的意思表示,这将是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判的事实依据,人民法院更应该予以记录,同时庭审录像亦应该作好保存,以备查询并可以和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以呈现和还原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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