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对公司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它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公司缴纳所得税;二是税后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涉及国家、公司与股东等各方面利益关系,涉及公司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等关系的处理与协调。因此,利润分配管理是公司正确处理财务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原则是公司正确处理财务关系应遵循的核心规则和依据。从我国利润分配的理论与实践看,坚持正确的利润分配原则,有助于处理好公司与股东、公司与职工发展等各方面的利益,有助于公司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项目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
(1)公积金。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部分。其中,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利(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分配应以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额为依据,根据“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每位股东取得的股利与其持有的股份成正比。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公司原则上并非以当年实现净利润作为股利分配依据,而是以公司累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股利分配基础。
3.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利润。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计提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其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是抵减年初累积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它不一定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按照我国现行财务和税收制度规定,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超过5年仍不足弥补的亏损,就只能用税后利润抵补。
(3)计提任意公积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相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另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示例6-1
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有关资料如下: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38000万元,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缴纳。已知公司前两年累计亏损的80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本期予以弥补;公司董事会决议,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分别为10%、15%;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是,向发行在外60000万股的所有股东支付现金股利,每股0.06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该公司2018年年末的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