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承担责任。2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损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1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2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优点:1 容易转让所有权 2有限债务责任 3无限存续 4 融资渠道较多,更容易筹集所需资金。 缺点:1组建公司的成本高 2存在代理问题 3双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