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中和集团在答辨状中以攻为守、倒打一耙,纯属搬起石头砸自己脚,到底谁才是“不当得利”者?

一、案情背景与中和集团的违约行为概述

在我方与中和集团的合同纠纷案中,中和集团的违约行为堪称恶劣,已持续近五年未支付月供款项,严重违背了合同精神与商业诚信。更令人愤慨的是,中和集团还擅自篡改合同条件,推行月供换房政策并制定了“乘人之危”的施使方案,进一步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二、中和集团违约行为的法律定性分析

1.实际违约:中和集团未依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月供的义务,这一行为直接构成了实际违约,严重损害了我方的经济利益。

2.预期违约:中和集团擅自变更合同条件,推出月供换房政策与施使方案,此行为已明显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对我方的预期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根本违约:中和集团的上述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且该违约行为是我方无法接受的,因此构成根本违约。

然而当我方以《民法典》第578条要求其在合同届满前履行全部义务时 ,中和却说这是不当得利,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到底是法盲?还是胡搅蛮缠?到底谁是不当得利?

三、中和集团构成不当得利的深入论证

在本案中,中和集团的行为不仅构成了上述三种违约行为,更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中和集团获得了利益:中和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本应支付给合我方的月供款占为己有,这一行为显然使其获得了非法利益。

我方受到了损失:由于中和集团未支付月供款项,我方不得不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这构成了我方的实际损失。

无法律根据:中和集团占有月供款项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合同明确规定了支付月供的义务,而中和集团却故意不履行该义务。

因此,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和集团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与呼吁

综上所述,中和集团在本案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约和不当得利。我们要求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对中和集团的违约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共同营造诚信、公平的商业环境,希望法律能够为我们伸张正义,维护合法权益。

诉讼监督申请人:吕东平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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