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 3 大深坑坑惨家属!选对律师,无罪 / 罪轻不是空谈

亲人被刑拘,家属第一反应往往是慌神,可越慌越容易踩坑。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见过太多家属因“踩坑”或未及时换对辩护人,措施营救亲人的良机,遇到家人被刑拘,别踩坑选对律师真能帮嫌疑人争取无罪或罪轻 —— 这不是夸张,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今天我就来细数一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常见的几个容易踩的坑:

最常见的坑就是迷信 “关系能捞人”。去年有个电子企业老板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家属先花几十万找 “门路”,结果人没捞出来,还错过了关键的 37 天黄金救援期。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明白白写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这个阶段律师能做的太多了:根据第三十八条,能帮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意见;按第三十九条,持相关手续就能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细节。可家属偏偏信 “关系” 不信法律,等发现被骗找过来时,离批捕只剩两天,幸好我们北京来硕李肖峰律师团队连夜梳理案情线索、材料,及时与办案机关人员沟通,才勉强争取到不批捕的结果。

还有家属被 “包赢” 律师忽悠。真正的刑辩律师都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 “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意见,绝不敢打包票,只是绝对禁止的,会受到行业惩戒,终身记录在案。之前有个诈骗案,原律师收了钱就没下文,连控方的证据卷都没仔细看。家属换了我们团队后,李肖峰律师带着团队律师逐页核对,发现控方认定的 “诈骗金额” 里,有近一半是当事人正常的业务回款,还误把客户自愿支付的定金算成涉案款。我们立刻依据司法解释中 “诈骗金额需排除合法收入” 的规定,结合第四十条查阅到的案卷材料,当庭提交质证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当事人刑期直接减少了两年。

更荒唐的是有人自己毁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删聊天记录、藏涉案物品,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毁灭证据罪。之前有个家属干了这事,原律师只会抱怨 “案子没法办”,我们律师团队却没放弃:一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未收集的关键证据;另一方面抓住讯问笔录中的矛盾点,结合第五十五条 “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 的规定,最终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实判断判断律师是否专业和尽心很简单:看他有没有主动梳理证据链、有没有明确引用法律条款、有没有给出具体辩护方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团队参办行政、刑事案件近千起,靠的就是 “抠法条、查细节” 的专业劲儿。刑事案件拼的就是时间和专业,家属踩坑不可怕,怕的是明知选错了还不换 —— 早一天找对律师,亲人就多一分争取无罪或罪轻的希望。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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