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国变法中,最重要的便是商鞅变法,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变法也有许多次,如王莽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等,变法所处时代不同,其历史意义也不尽相同。商鞅变法和这些相比,有其特殊的意义,因为这是一次从王国时代向帝国时代转型的变法,由商鞅变法确立的体制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
商鞅入秦
商鞅,姬姓,公孙氏,名鞅,先秦人称氏不称姓,故其名为公孙鞅。后秦孝公封其于商地,号为商君,故史称为商鞅。
商鞅少好刑名之学,受李悝和吴起的影响很大。学有所成后,便在魏国国相公叔痤那里做家臣。公叔痤病重的时候向魏惠王举荐商鞅,希望魏惠王举国而听之。由于商鞅只是一个小小的年轻家臣,公叔痤要魏惠王把国政委托给这么个毛头小子,魏惠王当然不会听,反而认为公叔痤是老糊涂了。公叔痤见魏惠王不想听取他的建议,便又说:“如果大王不任用商鞅,就先杀了他”。事后,公叔痤把商鞅找过来说,劝他赶紧逃离魏国。商鞅明白魏惠王不采纳公叔痤用他之言,也不会采纳杀他之言,所以并没有立即离开魏国。后来,商鞅因为听从别人的推荐,辗转来到了秦国。
在春秋霸业之中,秦国一直偏处西北一隅,在中原的征战中历来都不是主角。战国初期,中原人都看不起秦国,认为它经济文化落后,政治影响力低。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招募贤良,有意励精图治。
商鞅来到秦国后,开始向秦孝公进行游说。
说秦孝公以“帝道”,孝公时时睡,弗听;
后五日说以“王道”,善之而未用也。
复说孝公以“霸道”,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数日不厌。
商鞅终以“霸道”得到了秦孝公的认可,于是君臣二人开始酝酿变法。但是,变法一开始便遭遇了以甘龙、杜挚为首的保守派的反对,双方便在朝堂展开了论战。
甘龙、杜挚: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反古者未可必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
客观来讲,甘龙、杜挚的主张也是有其道理的,并非只要改革就一定是好的。当人民习惯了一种制度的时候,在短时间内对其做根本性的改变,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耗,给人民带来许多不便,特别是在交通通讯都不发达的古代,其影响更甚。所以“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并非毫无道理。但是,在战国那个大变革时代,商鞅的做法才更符合历史的趋势,其“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主张是那个时代的最强音。
第一次变法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开始实行第一次变法,左庶长后来也成为了秦国二十等爵中的一个爵号。变法的核心就是“法治”和“耕战”。
一、改革户籍制度
商鞅改革户籍制度,强制要求成年男子分家,推行小家庭制。史载: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
明确家中如果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家的,就要使他们的赋税加倍。其目的是要制造更多为国家承担兵役和徭役的户口单位。这条同样与儒家提倡大家族礼法的宗法制相违背,到曹魏的时候,朝廷便废除了这种“异子之科”,规定如果父亲不允许的话,儿子便不能分家单过。
二、连坐和告奸
商鞅在秦国实行连坐和告奸制度。史载: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史记·商君列传》)
这种连坐和告奸制度在汉代受到了儒生的严厉批判,认为这种制度伤害了人与人之间最珍贵的情感,把邻居、什伍之间的互助友好关系变成了监督、检举和揭发等,显然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三、发展生产
商鞅奖励耕织、重农抑商。史载:
“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
复就是免除徭役(不包括赋税)的意思,即奖励农业劳动模范,以农为本。经商者及因懒惰致贫者,都要将他们和他们的妻子儿女都进官府做奴隶,以此来驱使人民都只从事耕织本业,并杜绝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
四、奖励军功和禁止私斗
商鞅通过奖励军功和禁止私斗来锻造一支战无不胜的强悍秦军。史载: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
对于血缘上是宗室的子弟,如果没有军功,其名字也不能写进皇亲国戚的花名册中,相当于取消其宗室身份。目的在于建立功绩制社会。一切的社会待遇和生活享受,包括占有土地和房屋大小、衣着等级、役使奴仆的多寡等,都只根据所处爵位来确定。社会上的富商和大地主再怎么有浅,也不能越过爵位制度享受高等级的待遇。
秦法禁止私斗。在早期社会,血亲复仇是一种常态。社会从某种程度上是鼓励血亲复仇的,手刃仇敌被认为是一种孝道。商鞅则认为处罚犯罪是公权力,不能以私权妨害公权,复仇的权利属于国家公权范围,禁止民间百姓私斗。
变法的意义
商鞅首先通过户籍制、什伍制及告奸连坐等法律,把人民纳入官僚政府的控制之下。由此,秦国国君得以把他的权力覆盖到每一个秦国国民,这与周天子分封制下泛泛的控制不可同日而语。其次通过鼓励分家、免除徭役和对经商及懒惰者“收孥”的政策,鼓励生产。最后实行军功爵制,建立二十等爵,平民可由军功获得爵位。破除了西周建国以来凭血缘宗法关系继承爵位的体制。杜正胜先生说:“封建制度的君子小人分野取消了,万民同站在一条起跑线上,凭籍个人在战场上的表现缔造自己的身份地位……军爵塑造新社会。”
《韩非子·定法》记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商君书·境内》也记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韩非子所说的首应该就是《商君书》里的甲首即甲士之首。关于甲士有多种解释,此处应该是泛指小头目、小军官,因为这样可以防止爵位太滥和杀良冒功。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爵位,那么他上战场砍下一个甲士之首,回来便可以爵升一级,由此获得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田宅等和相应的社会待遇。当然这是针对低级爵位而言的,一甲首升一级,对于高等爵位则没有这么简单,会有各种各样较为复杂的要求。因此,秦国尚“首功”,东方列国称之为虎狼之秦。
第二次变法
公元前349年,在第一次变法取得初步成效后,秦孝公迁都咸阳,升商鞅为大良造,开始全面深入推进变法措施。
第二次变法主要措施有:
1、由栎阳迁都于咸阳。中国古代有许多的迁都事件,如盘庚迁殷、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等,迁都可以削弱旧势力,使新兴势力得以崛起,还可以使举国之民从怠惰中清醒过来,奋发图强,追求新的进步。
2、革除戎狄风俗。“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君列传》)也就是说,当时秦国还有很多戎狄的不良风俗,如父子兄弟和他们的家室都睡在一间房子里,像东北的大通铺一样,十分不雅。商鞅把这些风俗都禁止了,在文化风俗上向中原靠拢。
3、废除百步为亩之制,以240步为亩,以百亩授一夫。“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周制“六尺为步,百步为亩”,这种亩的面积比较小,不能适应战国已经普遍使用铁器牛耕的生产力。商鞅便以240步为一亩(与赵国相同,三晋的大亩改革较早),实行大亩制度,于是便把以前的田界即阡陌封疆都拆除,重新划立边界。
4、建41县,通过县及乡里的什伍制度控制编户齐民。
5、按人口征收户赋(也称口赋)。
6、统一度量衡,使行政标准化。“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
此外,据《韩非子》记载,商鞅还曾“燔诗书,而明法令”,这应该也是属实的。《商君书·靳令》中以礼乐、诗书、修善孝弟(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蝨(虱)”,认为它们是六件危害国家的事。由此可见,商鞅在位的时候确实有可能实行过文化专制的政策。
变法的成效
任何一项变革在开始推行的时候肯定会遇到阻力,商鞅变法也不例外,包括利益受损的老贵族和不适应新环境的老百姓,上上下下都来过度告状,说的都是新法的坏话。
“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
但等新法实行十年之后,老百姓就都适应了新法,并因为新法而生活富足,道不拾遗。老百姓都勇于为国家作战,而不再私自斗殴。商鞅变法策在秦国取得了非常好的治理效果。
商鞅的结局
商鞅的变法事业是成功的,但其个人的结局却是悲惨的。
“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铁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蓄怨积仇比于丘山,所跳莫之隐,所归莫之容,身死车裂,灭族无姓……”(刘向《新序》)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即位,即秦惠文王。公子虔(秦惠文王老师,昔太子犯法,商鞅以虔代太子受过,施以劓刑)等人告发商鞅“欲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客舍主人不知他是商君,见他未带凭证,告以商君之法,留宿无凭证的客人是要治罪的。商鞅想到魏国去,但魏国因他曾生擒公子卬,拒绝他入境。
商鞅回秦后被迫潜回封邑商,发动邑兵攻打郑县(今陕西省华县)。秦惠文王派兵攻打,结果商鞅失败战亡。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秦惠文王同时下令诛灭商鞅全家。
改革必然涉及到权力利益的重新分配,使一些人收益,一些人受害。旧贵族因变法而丧失权势,报复是必然的,但变法事业却因为顺应了历史潮流而不可逆转。商鞅个人虽然死了,但新法却被新任国君继承了下来,并继续发展推行,使得商鞅变法称为列国变法中最彻底、最成功的一次变法,奠定了秦国统一天下的政治基础,并在实际上影响了中国历史两千多年。